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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意外險
意外身故 + 意外失能 +意外醫療
+ 重大燒燙傷 + 豁免保費

假日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最高理賠8,000倍

假日特定意外身故
最高理賠8,000倍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5,000倍保險金額(註2)
假日意外身故2,000倍保險金額(註3)
意外傷害身故1,000倍保險金額

意外重大失能 給付100個月

意外重大失能
給付100個月

意外所致 1-6 級失能
每月給付 10 倍保險金額
保證給付 100 個月(註8)

限期繳費 保障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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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稱及文號:

安達人壽好康意生終身傷害保險

109.10.27康健(商)字第1090000018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12.02.06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8.30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重大失能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傷害住院手術保險金、傷害門診手術保險金、祝壽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因本契約在費率計算時,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被保險人身故,依本契約約定而契約終止時,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本商品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於部份年度超出該年度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更多注意事項

備註:

  • 以保險金額 3,000 元為例,最高保障 3,600 萬元 (意外身故 + 意外失能 + 重大燒燙傷)
    • 意外身故保障 2,400 萬元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3,000元 x 1,000倍 + 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3,000元 x 2,000倍 +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3,000元 x 5,000倍 = 300萬元 + 600萬元 + 1,500萬元 = 2,400萬元
    • 意外失能保障 600 萬元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3,000元 x 1,000倍 x 100% (依失能等級而定) + 重大失能保險金 3,000元 x 10倍 x 100個月 (每月給付,共給付100個月) = 300萬元 + 300萬元 = 600萬元
    • 重大燒燙傷保障 600 萬元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給付一次為限) 3,000元 x 2,000倍 = 600萬元
  • 本契約所稱「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之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且對不特定人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1) 陸上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行駛於台、澎、金、馬地區營業用之機動車輛,但不包括機車和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登記為自用者。
    (2) 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台、澎、金、馬固定航線之機動船舶。
    (3)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固定航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本契約所稱「乘客」係指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乘客,不含配置在該大眾運輸工具上之工作人員。
    本契約所稱「搭乘」係指被保險人(不包含該大眾運輸工具之駕駛)登上大眾運輸工具至終止乘客身份完全離開為止,此期間內之行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平日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約定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五千倍給付「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假日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約定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及「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五千倍給付「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 本契約所稱「假日」係指下列日期零時起,至該日午夜十二時止,其起迄時間之認定悉依臺灣地區中原標準時間為準,不因被保險人出國與否而異:
    (1) 週六及週日,但不包含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補行上班日。
    (2)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當年度放假之紀念日、民俗節日及補假或調整放假。
    (3) 勞動節及兒童節。前述所稱假日,不包括各級學校寒暑假及各縣市政府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公布之停止辦公及上課日。應放假日如有異動時,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假日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千倍給付「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 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 101 歲之保單週年日
  • 一般身故保險金以保險金額 100 倍或該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較高者給付,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為準。
  • 傷害醫療保險金為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保險金額的二倍計算,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90 日。
  •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依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5%~100%)乘以保險金額的一千倍計算。同一保單年度內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一千倍為限。
  • 本公司依約定開始給付「重大失能保險金」後,被保險人如於給付期間內身故或其「保險年齡」達101歲之保單週年日時,本公司以預定利率 1.25% 計算給付期間內被保險人尚未領取之「重大失能保險金」現值,依下列情形一次給付:
    (1) 被保險人身故時,給付予「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2)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一歲之保單週年日,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 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月依致成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十倍給付「 重大失能保險金」,給付期限為一百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