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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達人壽新終身醫靠終身醫療保險

註 1:以保險金額1,000元為基準,最高累積總給付保險金額的3,600倍為360萬元。

安達人壽新醫定健康定期健康保險

註 2.1: 安達人壽新醫定健康定期健康保險
安達人壽新醫定健康定期健康保險皆以「繳費期間10年,保險期間10年」為計算:
25歲男性、保額1,000元為例:年繳保費7,140元,換算一天保費為7,140/365天=19.56元。
累計給付總額上限為保險金額之150倍乘以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期間年數為限。申領各項保險金總額達前述限額時,本保險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本保險「契約的終止與保險給付之限制」 之詳細內容或限制條件,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八條。

註 2.2: 門診保障限住院前後門診及門診手術。本保險「住院前後門診慰問保險金」及「門診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之給付詳細內容或限制條件,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安達人壽新術術順心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註 4: 累積給付金額最高為保險金額之2,500倍。例:保險金額1,000元x2,500倍=250萬元。申領各項保險金總額達前述限額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安達人壽從齒健康全面型定期保險

註 5.1: 以投保一萬元為例,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每保單年度植牙保險金最高理賠三顆,每顆40,000元;同一保單年度牙冠保險金最高理賠三顆,每顆5,000元;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每保單年度,固定義齒最高理賠三顆,每顆15,000元。

註 5.2: 同一保單年度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所致裝設牙冠者,裝設牙冠之顆數不在此限;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所致接受植牙者,接受植牙之顆數不在此限;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所致裝設固定義齒者,裝設固定義齒之顆數不在此限。

安達人壽欣意保平安定期保險

註 7.1: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完全失能,或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致成身故、重大燒燙傷、失能、住院診療、接受住院手術或創傷縫合處置者,或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交通意外事故而致成身故、第一級失能者,或屆本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註 7.2: 以投保保險金額 100 萬元為例,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交通意外事故,自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十四條之規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前述給付金額的百分之百給付「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交通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約定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交通意外事故,自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十六條之規定給付「意外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外,另按前述給付金額的百分之百給付「交通意外事故第一級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此失能與該交通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交通意外事故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安達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住院日額給付健康保險

註 8: 以保額1,000元為例,若因燒燙傷並經醫師診斷必須進住燒燙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為1,000元外,並另給付五倍保險金額之特定病房保險金為5,000元,單日總計最高給付6,000元。

安達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

註 9: 以保額50萬元為例,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特定癌症」時,本公司除了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50萬元外,另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癌症保險金」50萬元,共計100萬元。

安達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傷害保險

註 10: 以保額150萬元為例,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所致意外傷害身故者,本公司按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150萬元外,另按前述給付金額的八倍給付「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1,200萬元,故最高給付共計為1,350萬元。

安達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壽險

註 11.1: 以保額100萬元為例,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為100萬元。

註 11.2: 以保額100萬元為例,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為100萬元。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安達人壽一路照護定期健康保險

註 12.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依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依保單條款第十條表列給付比例計算並按月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惟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一級失能者,需被保險人自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其失能狀態持續存在且仍生存,本公司始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前項約定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最高以給付至被保險人身故或累計給付已達二百四十個月為限。本公司將於每年核對被保險人仍生存等應備文件後,持續給付十二個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失能,合併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依前二項規定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本契約訂立前之失能,屬已發生之危險,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註12.2: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八條之規定給付「失能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傷害失能保險金」。

安達人壽銀領健康定期健康保險

註 13: 以投保年齡 80 歲為例,保險期間 10 年,保障期間至 89 歲年末。

註 14: 累計給付總額上限:保險金額x120倍x保險期間。
以保險期間20年期、保險金額1,000元為例,最高給付240萬元。

安達人壽鍾愛意生終身傷害保險

註 15: 每千元保額,最高保障 1,200 萬元 (意外身故 + 失能 + 重大燒燙傷) 
- 意外身故保障 800 萬元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1,000 元 x 1,000 倍 + 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1,000 元 x 2,000 倍 + 搭乘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1,000 元 x 5,000 倍 = 100 萬元 + 200 萬元 + 500 萬元 = 800 萬元
- 失能 200 萬元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1,000 元 x 1,000 倍 x 100% (依失能等級而定) + 重大失能保險金 1,000 元 x 10 倍 x 100 月 (每月給付,保證給付 100 個月) = 100 萬元 + 100 萬元 = 200 萬元
- 重大燒燙傷 200 萬元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給付一次為限) 1,000 元 x 2,000 倍 = 200 萬元

安達人壽新全力醫付定期保險

註 16: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眼科處置治療且已實際於醫院接受處置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五倍給付「眼科處置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眼科處置治療中,接受二項以上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處置項目時,僅給付一次「眼科處置醫療保險金」。

安達人壽心滿醫足定期特定傷病險

註 17: 以30歲男性投保保險期間20年,保險金額200萬元為例,累計最高給付300萬元。 特定輕度傷病保險金40萬元(保險金額20%)+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200萬元(保險金額100%)+生活照護保險金60萬元(每月給付保險金額0.5%,保證給付60個月)。

註 18: 本契約涵蓋33項特定傷病(包含傳統的7項重大疾病):4項特定輕度傷病+29項特定重大傷病,詳細內容請參照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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