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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稱及文號:

安達人壽安心護眼定期健康保險

中華民國113.04.01安達精字第1130000038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眼睛醫療保險金、眼睛手術或處置療養保險金、雙目失明保險金。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本保險投保時,「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更多注意事項

備註:

  • 眼睛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眼睛之疾病或傷害,符合下列情事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眼睛醫療保險金」:
    ● 註1.1 白內障
    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一的手術治療,且實際已接受手術者。給付「保險金額」;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款給付以二次為限。詳細給付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八條。
    ● 註1.2 視網膜剝離
    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二的手術治療或特定處置治療,且實際已接受手術治療或特定處置治療者。給付「保險金額」;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款給付以二次為限。詳細給付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八條。
    ● 註1.3 黃斑部病變
    經醫師診斷因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三的疾病(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如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項目)而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保單條款附表四的手術治療或特定處置治療,且實際已接受手術或特定處置者。給付「保險金額」;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款給付以二次為限。詳細給付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八條。
    ● 註1.4 青光眼
    經醫師診斷因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五的疾病(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如保單條款附表五所列項目)而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保單條款附表六的手術治療,且實際已接受手術者。給付「保險金額」;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款給付以二次為限,詳細給付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八條。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特定處置,不屬保單條款附表二、附表四所列項目之一者,則本公司不負給付的責任。
  • 以投保金額2萬元為計算 :「眼睛醫療保險金」 最高賠付16萬元+「眼睛手術或處置療養保險金」最高賠付8萬元+「雙目失明保險金」30萬元=最高賠付54萬元。(此最高給付額度乃為符合保單條款第八條至保單條款第十條給付範圍及條件下,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四類眼疾都發生時之情境為前提)
    -「眼睛醫療保險金」 最高賠付16萬元:
    投保金額2萬元X保單條款第八條*所列之手術治療或特定處置可最高賠付8次(4項眼疾X每項給付上限2次)= 最高賠付16萬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為準。
    -「眼睛手術或處置療養保險金」最高賠付8萬元:
    投保金額2萬元X 50% X保單條款第九條*所列之手術治療或特定處置可最高賠付8次(4項眼疾X每項給付上限2次)= 最高賠付8萬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為準。
    -「雙目失明保險金」30萬元:
    投保金額2萬元X 15倍=30萬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為準。
    *其中保單條款附表4須因眼睛疾病或傷害符合保單條款附表3 ICD-10-CM之疾病而進行之手術或特定處置,保單條款附表6須因眼睛疾病或傷害符合保單條款附表5 ICD-10-CM之疾病而進行手術治療。
  • 以投保金額2萬元為計算,眼睛手術或處置療養保險金=2萬元X 0.5倍=1萬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第九條為準。
  • 眼睛手術或處置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眼睛之疾病或傷害,符合下列情事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給付「眼睛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下列約定,給付「眼睛手術或處置療養保險金」:
    ● 註4.1白內障
    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一的手術治療,且實際已接受手術者。給付「保險金額」的50%;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款給付以二次為限。詳細給付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九條。
    ● 註4.2視網膜剝離
    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二的手術治療或特定處置治療,且實際已接受手術治療或特定處置治療者。給付「保險金額」的50%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款給付以二次為限。詳細給付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九條。
    ● 註4.3黃斑部病變
    經醫師診斷因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三的疾病(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如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項目)而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保單條款附表四的手術治療或特定處置治療,且實際已接受手術或特定處置者。給付「保險金額」的50%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款給付以二次為限。詳細給付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九條。
    ● 註4.4 青光眼
    經醫師診斷因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五的疾病(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如保單條款附表五所列項目)而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保單條款附表六的手術治療,且實際已接受手術者。給付「保險金額」的50%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款給付以二次為限,詳細給付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九條。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特定處置,不屬保單條款附表二、附表四所列項目之一者,則本公司不負給付的責任。
  • 本保險所稱「雙目失明」係指經醫師診斷確定雙眼均符合下列「失明」認定標準者:
    一、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二、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三、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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