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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牙齒險<從齒健康>推薦

台灣首創全方位牙齒險,牙冠、植牙、假牙皆有保障

意外所致牙齒治療,給付不限顆數 (註4)

定期牙齒險 從齒健康 全面型

理賠故事,讓你更了解<從齒健康>定期牙齒險的保障運用

意外所致牙齒治療,給付沒有顆數限制,減輕生活負擔

從大學就愛趴趴走的小樂,出社會後有感於身邊死黨因牙齒治療費用過大而入不敷出,在工作一年後25歲時,為自己規畫了安達人壽「從齒健康全面型」專案15年期的保單,月繳1,812元,保額10,000元。

在保單生效第三年時,小樂在一次連假出遊的交通意外事故中,失去了上下排共5顆健康牙齒,醫師評估過後,建議需要以植牙的方式重建,才能完全恢復順利進食,而這龐大的植牙金額,也讓小樂心生擔憂。

還好安達人壽「從齒健康全面型」,針對意外傷害所導致必須接受植牙的狀況,補助不限顆數,理賠金額下來後,小樂總算可以安心接受後續療程,同時在繳滿15年後,還能依約獲得60%「所繳保險費總和」之滿期保險金。

小樂理賠的保險金

牙齒保險

植牙保險金

40,000元 X 5顆 = 200,000元

滿期保障

滿期保險金

326,160元 X 60% = 195,696元

總計

395,696元

植牙、牙冠都有保障,期滿還能還本,守護健康也守財

在外商擔任中階主管職位的Joan,正值事業壓力繁重的階段,三餐總是外食草草解決,又常以甜食紓壓,事事縝密規劃的她,了解自己的生活方式對牙齒健康的影響,在33歲時就決定為自己購買安達人壽「從齒健康全面型」15年期、月繳1,939元、保額10,000元的保障。

保單生效第四年時,Joan發現自己的上排門牙、下排第一、二臼齒,都蛀到酸痛難耐,進食也變得困難。經過醫師診斷後,建議上排1顆門牙以牙冠(又稱牙套)方式處理,下排2顆臼齒必須拔除進行植牙,才能維持最好的咬合力道。

經過治療後,Joan終於恢復牙齒健康,除了開心理賠大大減輕了看牙的費用負擔,她仍可在繳滿15年後,依約獲得60%「所繳保險費總和」之滿期保險金,讓精打細算的Joan覺得買對保險真的太重要了!

Joan理賠的保險金

牙齒保險

植牙保險金

40,000元 X 2顆 =   80,000元

牙齒保險

牙冠保險金

5,000元 X 1顆 =     5,000元

滿期保障

滿期保險金

349,020元 X 60% = 209,412元

總計

294,412元

不只守護牙齒健康,失能扶助更貼心保護親愛的家人!

已近中年的王先生,從同儕間的閒聊發現,牙齒治療真的會增加家庭開銷負擔,不想在老年時因為牙齒問題吃掉自己退休金,王先生和老婆討論過後,決定將安達人壽「從齒健康全面型」加進保險規劃中,10年期,每年繳38,030元、保額10,000元。

就在保單生效第八年時,一場工安意外,讓王先生一眼失明, 失去上排門牙、犬齒共4顆,經醫師判定為二級失能,為了維持生存,上排牙齒必須接受植牙治療,王先生才有機會健康的生活下去。

好在安達人壽「從齒健康全面型」10年期,不僅有植牙保險金的給付,還能豁免接下來兩年的保費,讓王先生一家的負擔大大減輕,更有信心陪伴王先生面對接下來的人生。

王先生的理賠保險金

牙齒保險

植牙保險金

40,000元 X 4顆 = 160,000元

保險給付總計

160,000元

豁免保費

2~6級失能豁免保險費(以年繳保費計算)

38,030元 X 2 = 76,060元

豁免保費總計

76,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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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宣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依照本公司作業規定及保單條款之約定。 點此立即下載商品DM

商品名稱及文號:

安達人壽從齒健康全面型定期保險

107.10.01金管保壽字第10704188600號函核准

112.01.16 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2.02.06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8.30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活動義齒保險金、固定義齒保險金、植牙保險金、牙冠保險金、滿期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注意事項: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等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
本商品投保時,「拔牙」、「裝設活動義齒」、「裝設固定義齒」、「接受植牙」及「裝設牙冠」等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但因傷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致契約終止時,因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更多注意事項

備註:

  • 註1: 於投保前已接受根管治療之恆齒或是投保前之缺牙不在保障範圍內。
  • 註2: 本契約所稱「活動義齒」係指使用人工材料,取代口腔喪失的牙齒所製作之可撤式局部義齒或可撤式全口義齒,且病人可自由裝戴或取下此活動義齒。
  • 註2-1: 因罹患齲齒所致,自本保單生效日起持續有效30天後或復效日起實際接受拔除後所裝設的活動義齒、固定義齒或接受植牙。
    自本保單生效日起持續有效30天後或復效日起,始經診斷確定為牙周病並實際接受拔除後所裝設的活動義齒、固定義齒或接受植牙。
  • 註3: 本契約所稱「固定義齒」係指使用人工材料取代口腔喪失的牙齒所製作之固定贋復體,且病人不可自由取下。
  • 註4: 同一保單年度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所致裝設牙冠者,裝設牙冠之顆數不在此限;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所致接受植牙者,接受植牙之顆數不在此限;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所致裝設固定義齒者,裝設固定義齒之顆數不在此限。
  • 註5: 本契約所稱「植牙」係指將人工牙根(植體)透過手術置入於缺牙位置的齒槽骨,來替代喪失的牙根,其處置應包含植體本體及贋復體。
  • 註6: 本契約所稱「牙冠」係指使用人工材料,完全覆蓋並取代口腔受損之牙齒所製作之固定贋覆體,且病人不可自由取下。
  • 註6-1: 因罹患齲齒所致,自本保單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實際裝設者。
    自本保單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始經診斷確定為牙周病並實際裝設者。
  • 註7: 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於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時,依當時之保險金額,按月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保險費之12倍乘以至當時為止之保單年度計算,不足一年者,以一年計算之;於被保險人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依當時之保險金額,按月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保險費之12倍乘以保險單面頁所載之繳費年期計算。
  • 註8: 以投保一萬元為例,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每保單年度植牙保險金最高理賠三顆,每顆40,000元。
  • 註9: 以投保一萬元為例,同一保單年度牙冠保險金最高理賠三顆,每顆5,000元。
  • 註10: 以投保一萬元為例,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保單年度,固定義齒最高理賠三顆,每顆15,000元;活動義齒最高理賠一次,每次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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