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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年齡:

計劃一及計劃二: 16 – 70歲
計劃三: 16 – 50歲

保障期間:

10年期

癌症防護+實支實付醫療,完整防護二合一

健康促進獎勵,身體越好,保費越便宜

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承保年齡:

10年期 (20-65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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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安達人壽理賠申請流程說明
  • 以保險金額1,000為基準;保險金額的100倍為10萬元。
  • 以保險金額1,000元為基準,最高累積總給付保險金額的3,600倍為360萬元。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完全失能,或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致成身故、重大燒燙傷、失能、住院診療、接受住院手術或創傷縫合處置者,或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交通意外事故而致成身故、第一級失能者,或屆本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約定豁免保險費。
  • 以投保50萬元且第十一保單年度及以後之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為例。
  • 以投保一萬元為例,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每保單年度植牙保險金最高理賠三顆,每顆40,000元;同一保單年度牙冠保險金最高理賠三顆,每顆5,000元;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每保單年度,固定義齒最高理賠三顆,每顆15,000元。
  • 同一保單年度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所致裝設牙冠者,裝設牙冠之顆數不在此限;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所致接受植牙者,接受植牙之顆數不在此限;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所致裝設固定義齒者,裝設固定義齒之顆數不在此限。
  • 以保險金額1,000為基準;累積給付金額最高為保險金額之2,500倍。例:保險金額1,000元x2,500倍=250萬元。申領各項保險金總額達前述限額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皆以「繳費期間10年,保險期間10年」為計算:
    25歲男性、保額1,000元為例:年繳保費7,140元,換算一天保費為7,140/365天=19.56元。
    累計給付總額上限為保險金額之150倍乘以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期間年數為限。
    申領各項保險金總額達前述限額時,本保險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本保險「契約的終止與保險給付之限制」 之詳細內容或限制條件,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八條。
  • 門診保障限住院前後門診及門診手術。本保險「住院前後門診慰問保險金」及「門診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之給付詳細內容或限制條件,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 本保險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同意承保並記載於保險單面頁之金額,如有變更或辦理減額繳清,依變更或減額繳清後之金額為主。
    本保險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按下列方式計算之金額:
    一、第一至第十保單年度內:係指保險金額。
    二、第十一至第十五保單年度內:係指保險金額的125%。
    三、第十六至第二十保單年度內:係指保險金額的150%。 以投保保額100萬為例,第十六至第二十保單年度內,當年度保險金額為150萬。
  • 特定傷病終身保險之特定傷病包含:阿茲海默病、巴金森氏症、運動神經元疾病、嚴重頭部創傷、重度燒燙傷、多發性硬化症、良性腦腫瘤、再生不良性貧血、急性腦炎,詳細內容請參照保險契約條款。
  • 以交通事故致成意外傷害第一級失能為例,失能最高給付「意外傷害第1級失能保險金100萬元」、「重大失能保險金120萬元」及「交通意外事故第一級失能保險金100萬元」,共計320萬元。其中「重大失能保險金」為因意外傷害致成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依約領取120個月重大失能保險金(每月1萬元,共120萬元),保險有效期間以一次為限。
  • 本保險所稱「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下列意外傷害事故:
    一、交通意外事故。
    二、於海外停留期間內所致者。

    特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約定給付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特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給付詳細內容或限制條件,請詳見「安達人壽意保無憂定期保險」保單條款第十四條。

    以「投保100萬元」為計算:
     ●  特定意外身故,保障300萬元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100萬元x1倍+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100萬元x2倍=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
  • 本保險所稱「交通意外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下列意外傷害事故:
    一、被保險人因駕駛或搭乘汽車所致者。
    二、被保險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被車輛或大眾運輸工具碰撞所致者。

    本保險所稱「海外停留期間」,係指被保險人前往台、澎、金、馬以外之地區,經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離境後,至經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入境止之期間。海外停留期間每次最高以出境日起算九十日為限。

    本保險所稱「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之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且對不特定人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一、陸上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行駛於台、澎、金、馬地區營業用之機動車輛,但不包括機車和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登記為自用者。
    二、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台、澎、金、馬固定航線之機動船舶。
    三、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固定航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 以投保年齡 80 歲為例,保險期間 10 年,保障期間至 89 歲年末。
  • 累計給付總額上限:保險金額x120倍x保險期間。
    以保險期間20年期、保險金額1,000元為例,最高給付240萬元。
  • 每千元保額,最高保障 1,200 萬元 (意外身故 + 失能 + 重大燒燙傷)
    -意外身故保障 800 萬元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1,000 元 x 1,000 倍 + 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1,000 元 x 2,000 倍 + 搭乘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1,000 元 x 5,000 倍 = 100 萬元 + 200 萬元 + 500 萬元 = 800 萬元
    -失能 200 萬元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1,000 元 x 1,000 倍 x 100% (依失能等級而定) + 重大失能保險金 1,000 元 x 10 倍 x 100 月 (每月給付,保證給付 100 個月) = 100 萬元 + 100 萬元 = 200 萬元
    -重大燒燙傷 200 萬元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給付一次為限) 1,000 元 x 2,000 倍 = 200 萬元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眼科處置治療且已實際於醫院接受處置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五倍給付「眼科處置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眼科處置治療中,接受二項以上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處置項目時,僅給付一次「眼科處置醫療保險金」。
  • 安達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壽險/安達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傷害保險/安達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住院日額給付健康保險/安達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手術健康保險/安達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屆滿80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 以30歲男性投保保險期間20年,保險金額200萬元為例,累計最高給付300萬元。
  • 特定輕度傷病保險金40萬元(保險金額20%)+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200萬元(保險金額100%)+生活照護保險金60萬元(每月給付保險金額0.5%,保證給付60個月)。
    本契約涵蓋33項特定傷病(包含傳統的7項重大疾病):4項特定輕度傷病+29項特定重大傷病,詳細內容請參照保單條款。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依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依保單條款第十條表列給付比例計算並按月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惟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一級失能者,需被保險人自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其失能狀態持續存在且仍生存,本公司始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前項約定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最高以給付至被保險人身故或累計給付已達二百四十個月為限。本公司將於每年核對被保險人仍生存等應備文件後,持續給付十二個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失能,合併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依前二項規定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本契約訂立前之失能,屬已發生之危險,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八條之規定給付「失能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傷害失能保險金」。
  • 「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一日開始或自復效日起,初次罹患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符合下列疾病之一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第三十一日開始之限制:嚴重阿茲海默氏症、嚴重巴金森氏症、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嚴重第三度燒燙傷、多發性硬化症、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前述 「特定傷病」中之各項疾病詳細定義請參閱保單條款
  • 以「投保100萬元」為計算,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為準。
    (一)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  第一保單年度內:所繳保險費總和。
     ●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100萬元x 10%= 10 萬元。
    (二)重度癌症保險金(非屬特定癌症)
     ●  第一保單年度內:所繳保險費總和x5倍。
     ●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100萬元x 50%= 50 萬元。
  • 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年度依下列方式給付「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內:
    按診斷確定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二)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給付「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重度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年度依下列方式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內:
    按診斷確定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之五倍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
    (二)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若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癌症(重度)」同時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特定癌症」時,本公司另給付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重度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後,不再負「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給付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重度癌症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 健康促進獎勵金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審核被保險人體位類型之結果,如改為較佳者(如由A級體位至A+級體位),本公司將於第一保單週年日前一個月月底開始,按A級體位所對應之應繳保費減去較佳體位所對應之應繳保費,給付「健康促進獎勵金」予要保人。
    第二保單年度起之保險費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之第一保單年度第九個月起,以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被保險人至本公司通知上所記載之醫療院所進行「身體健康檢查」(限尼古丁、身體質量指數(BMI)、膽固醇、高密度膽固醇、血壓之檢測項目)。
    被保險人應於通知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以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已完成「身體健康檢查」,並繳足第一保單年度保險費後,本公司將依「身體健康檢查」結果審核其於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對應之體位類型,並按保單條款附表二投保時之保險年齡計算第二保單年度起至保險期間屆滿日止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如逾期未完成「身體健康檢查」者,將適用A級體位之費率。但未能如期完成係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時,被保險人應主動通知本公司並另行約定「身體健康檢查」期間,本公司仍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第二項約定辦理。(「身體健康檢查」之體位判定結果為A+者:每年享約10%保費折扣,實際保費數值依保單條款附表二中對應體位之費率為準)。
  • 本保險所稱「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下列意外傷害事故:
    (一)交通意外事故。
    (二)於海外停留期間內所致者。
    本保險所稱「交通意外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下列意外傷害事故:
    (一)被保險人因駕駛或搭乘汽車所致者。
    (二)被保險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被車輛或大眾運輸工具碰撞所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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