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髮樂齡保障
據統計,交通與跌倒是銀髮族常見的事故殺手,其中跌倒住院花費約在9~13萬,建議加強住院給付、骨折等相關保障。面對癌症慢性病化,以及平均發生年齡落在熟齡族群,銀髮族在面對癌症風險不可不慎,預先規劃防癌保障,為未來可能發生的治療費用提前準備。請年齡是失智的主要危險因子,據推估65歲以上長者每13人就有1人失智,面對高齡化、失智人口快速增加,應該要提前準備。
醫療險
若遇傷病需住院或手術治療狀況,除了期間的收入中斷,還可能衍生出高額的醫療支出,若有投保相對應的醫療險,當有醫療需求時就可輕鬆克服可能遇到的經濟窘態。
意外險
外出旅遊過程中,一不小心就可能發生意外事故或燒燙傷,透過意外身故及失能搭配骨折保障,減輕事故發生時的費用與收入損失。
特定傷病險
規劃銀髮族特定傷病終身保障,補強晚年看護保障缺口。 確診後不需收集醫療單據,一次給付可彌補立即性龐大的治療費用,及早發現及早治療,有效克制病情惡化。也可彌補照顧者收入中斷的損失,掌握治療黃金期及治療品質,讓病人安心養病,也提供家庭經濟保障。
癌症險
癌症已經蟬聯多年國人十大死因榜首,癌症治癒率及存活率雖有提升趨勢,但衍生出來的醫療費用卻相當龐大,面對長期抗病、用藥、復健治療,不只感受身體的不適,心理更容易憂鬱失落。預先規劃癌症疾病保障,彌補立即性龐大的治療費用,掌握治療黃金期及治療品質。
定期醫療險+意外險+特定傷病險
住院日額保險金
1,000元/天(註4)
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2,000元/天(註4)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500元/天(註5)
門診手術慰問保險金
1,000元/次(註6)
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3,000元/次(註7)
人工水晶體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20,000元/每次每眼
人工髖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20,000元/每次每側
人工膝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20,000元/每次每側
心臟血管支架購置補助保險金
20,000元/每次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已申領之各項保險金額
創傷縫合(註5)
1,000 ~ 2,000 元(依創傷傷口大小而定)
未住院
骨折(註4)
3,500 ~ 6萬元
住院
住院(註6)
2,000元x 住院日數
手術(註7)
20,000元
1級失能
重大失能保險金
120萬元(註3)
意外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100萬元(註8)
交通意外事故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100萬元(註2)
2級失能~11級失能
豁免保險費第二~六級(註9)
重大失能保險金(第二 ~ 六級適用)
120萬元(註3)
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
5~90萬元(註10)
重大燒燙傷(註11)
50萬元
給付「壽險部分保險金額」(註12,註16)
交通意外事故身故(註1)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100萬元(註13)
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100萬元(註14)
意外身故
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
100萬元(註13)
身故
給付「壽險部分保險金額」(註16)
契約期滿
50% x 「壽險部分保險金額」(註15,註16)
第一及第二保單年度內
給付「保險金額」(註5) x 50%
50萬元
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
給付「保險金額」(註5) x 100%
100萬元
第一及第二保單年度內
每月給付「保險金額」(註5) x 0.5%
5,000元,保證給付120月
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
每月給付「保險金額」(註5) x 1%
10,000元,保證給付120月
因意外致1~6級失能
每月給付「保險金額」(註5) x 1%
10,000元,保證給付120月
第一及第二保單年度內
「所繳保險費總和」(註6) 扣除已申領各項保險金
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
給付「保險金額」(註5) x 10%
扣除已申領各項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1. 初次罹患「特定傷病」(註2)
2. 因疾病或意外致1-6級失能
基本方案+癌症險
第一保單年度內
所繳保險費總和 (註4)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10萬元 (註4)
重度癌症保險金
第一保單年度:所繳保險費總和X5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50萬元
特定重度癌症額外50萬元 (註2)
重度癌症照護保險金
1萬元/月 (註3)(給付期間為60個月)
續次重度癌症保險金
10萬元/次 (註1)
豁免保險費
豁免自確診罹患重度癌症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至本契約繳費期滿的應繳保險費
健檢體位若為A+級,每年享約10%保費折扣(註5)
即投保10年期者節省約1年保費,投保20年期者節省約2年保費
保費試算
若表格資訊過多,可往左滑動表格瀏覽
商品 |
醫療險 |
意外險 |
重大疾病險 |
癌症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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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領健康 |
欣意保平安 |
樂活長青 |
醫起守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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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額 |
1000元 |
1百萬元 |
1百萬元 |
1百萬 |
承保年齡 |
50-70歲 |
20-65歲 |
50-70歲 |
20-60歲 |
繳費期間 |
20年 |
15年 |
20年 |
20年 |
保障期間 |
20年 |
20年 |
20年 |
20年 |
商品名稱及文號:
安達人壽銀領健康定期健康保險
108.05.27康健(商)字第10800000450號函備查
112.01.16 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4.01.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9.23金管保壽字第1130427324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門診手術慰問保險金、人工水晶體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人工髖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人工膝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心臟血管支架購置補助保險金、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商品名稱及文號:
安達人壽欣意保平安定期保險
107.01.15康健(商)字第10700000020號函備查
112.01.16 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4.01.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9.23金管保壽字第1130427324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意外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交通意外事故第一級失能保險金、重大失能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傷害住院手術保險金、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滿期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注意事項: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等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因本保險在費率計算時,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依本保險約定而契約終止時,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備註: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完全失能,或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致成身故、重大燒燙傷、失能、住院診療、接受住院手術或創傷縫合處置者,或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交通意外事故而致成身故、第一級失能者,或屆本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 以投保保險金額 100 萬元為例,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交通意外事故,自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十四條之規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前述給付金額的百分之百給付「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交通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約定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交通意外事故,自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十六條之規定給付「意外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外,另按前述給付金額的百分之百給付「交通意外事故第一級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此失能與該交通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交通意外事故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月依致成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重大失能保險金」,給付期限為一百二十個月,且同一被保險人其「重大失能保險金」的給付於保險有效期間內以一次為限。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此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重大失能保險金」予該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終止或該被保險人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時,仍應繼續給付至給付期間屆滿為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條約定給付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剩餘之「重大失能保險金」(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複利年利率百分之一)予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保單條款第十八條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八條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上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保單條款第十八條完全骨折日數表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 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 保額 100 萬元 × 1% × 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給付比例表。 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接受多次創傷縫合處置者,僅就最大傷口之所載給付比例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並以給付一次為限。
- 住院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保額 100 萬元 × 0.2% × 住院日數。每次傷害給付日數最高 90 日。
- 傷害住院手術保險金 = 保額 100 萬元 × 2 % = 2 萬元。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按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此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二至六級失能,本公司依約豁免自診斷確定符合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至繳費期滿之應繳保險費。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乘以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此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重大燒燙傷之一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重大燒燙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壽險部分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約定及限制。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交通意外事故,自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十四條之規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前述給付金額的百分之百給付「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交通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約定及限制。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持續有效至契約期滿時生存者,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其金額為本契約「壽險部分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 本契約所稱「壽險部分保險金額」係指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依當時之保險金額,按月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保險費之十二倍乘以至當時為止之保單年度及繳費年期取其小者計算,不足一年者,以一年計算之;於被保險人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依當時之保險金額,按月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保險費之十二倍乘以保險單面頁所載之繳費年期計算
商品名稱及文號:
安達人壽樂活長青定期保險
110.09.24康健(商)字第11000000570號函備查
112.01.16 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4.01.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9.23金管保壽字第1130427324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特定傷病保險金、生活照護保險金、意外重大失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商品名稱及文號:
安達人壽醫起守護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111.01.01康健(商)字第11100000020號函備查
112.01.16 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3.10.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重度癌症保險金、重度癌症照護保險金、續次重度癌症保險金、豁免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