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夫妻保障
新婚夫妻透過婚姻將個人的生活與伴侶結合在一起,建立起密切的情感連結及家庭,這可能包括找到/購置共同的住所、規劃生育和孩子教育等,過程中可能面臨經濟負擔。以低保費高保障的「定期險」著手,可先選意外險搭配醫療險,再根據個人自身狀況(如工作性質、家族病史等)規劃其他險種。每月保費預算建議以個人月收入的1/10,建議可透過以下保障組合,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
醫療險
若遇傷病需住院或手術治療狀況,除了期間的收入中斷,還可能衍生出高額的醫療支出,若有投保相對應的醫療險,當有醫療需求時就可輕鬆克服可能遇到的經濟窘態。
意外險
外出旅遊或通勤上班的過程中,一不小心就可能發生意外事故或燒燙傷,建議可以透過意外險,減少因事故產生的住院或失能等風險。
癌症險
癌症已經蟬聯多年國人十大死因榜首,癌症治癒率及存活率雖有提升趨勢,但衍生出來的醫療費用卻相當龐大,面對長期抗病、用藥、復健治療,不只感受身體的不適,心理更容易憂鬱失落。預先規劃癌症疾病保障,彌補立即性龐大的治療費用,掌握治療黃金期及治療品質。
醫療險+意外險
住院慰問保險金(註5)
住院1~5天:5,000元/次
住院6~10天:10,000元/次
住院11天(含)以上:30,000元/次
(同一次住院期間,限給付一次)
住院前後門診慰問保險金(註6)
500元/每次門診
(同一次住院最高門診日數以二十八日為限)
特殊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註4)
包含加護、燒燙傷或負壓隔離病房,額外30,000元/每次
(同一次住院期間,限給付一次)
住院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註3)
住院1~5天:5,000元/次
住院6~10天:10,000元/次
住院11天(含)以上:30,000元/次
(同一次住院,不論手術次數,僅給付一次)
門診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註3)
5,000元/每次
(同一保單年度內以六次為限)
健檢體位若為A+級,每年享約10%保費折扣(註2)
即投保10年期者節省約1年保費,投保20年期者節省約2年保費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註1+註6)
給付「保險金額」(註5) x 100%
100萬元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註2+註6)
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額外給付「保險金額」(註5) x 200%
300萬元
一般意外傷害失能(註1+註7)
依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比例,給付「保險金額」(註5) x 5% ~ 100%
最高100萬元
特定意外傷害失能(註2+註7)
依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比例,給付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額外給付「保險金額」(註5) x 2倍 x 5% ~ 100%
最高300萬元
骨折輔助器材補償保險金(註11)
2萬元(同一事故以1次為限)
人工髖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註12)
3萬元/每次每側(同一事故以1次為限)
人工膝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註12)
3萬元/每次每側(同一事故以1次為限)
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致身故者(註9)
給付「壽險部分保險金額」(註14) x 150%
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致保單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註10)
給付「壽險部分保險金額」(註14) x 150%
基本方案+癌症險
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3萬元
保險期間內(含續保)限一次、給付後契約不終止
重度癌症保險金:50萬元
保險期間內(含續保)限一次、給付後契約不終止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1,000元/日
(每年限30日)
癌症放射治療保險金:1,000元/日
(每年限30日)
重度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50萬元
保險期間內(含續保)限一次、給付後契約不終止
癌症達文西手術醫療保險金:15萬元
保險期間內(含續保)限一次、給付後契約不終止
保費試算
若表格資訊過多,可往左滑動表格瀏覽
商品 |
醫療險 |
意外險 |
癌症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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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醫定健康 |
意保無憂 |
安心抗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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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額 |
1000元 |
1百萬元 |
1百萬元 |
承保年齡 |
0-70歲 |
16-70歲 |
1-60歲 |
繳費期間 |
10年 |
10年 |
1年 |
保障期間 |
10年 |
10年 |
保證續保至80歲 |
商品名稱及文號:
安達人壽新醫定健康定期健康保險
111.06.13康健(商)字第11100000540號函備查
112.01.16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3.10.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住院慰問保險金、特殊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慰問保險金、住院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門診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
注意事項: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本保險「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保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經醫師確診罹患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疾病者不受疾病等待期之限制。
本保險會依被保險人於條款約定期間身體健康檢查結果決定其體位類型與適用之保險費率,詳請參閱保險單條款。
本保險健康促進獎勵金之給付僅適用於被保險人投保年齡達十六歲(含)以上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備註:
- 皆以「繳費期間10年,保險期間10年」為計算:
25歲男性、保額1,000元為例:年繳保費7,140元,換算一天保費為7,140/365天=19.56元。
累計給付總額上限為保險金額之150倍乘以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期間年數為限。 申領各項保險金總額達前述限額時,本保險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本保險「契約的終止與保險給付之限制」 之詳細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八條。 - 健康外溢獎勵僅適用於投保年齡16歲(含)以上之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審核被保險人體位類型之結果,如改為較佳者(如由A級體位至A+級體位),本公司將於第一保單週年日前一個月月底開始,按A級體位所對應之應繳保費減去較佳體位所對應之應繳保費,給付「健康促進獎勵金」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體位類型依「身體健康檢查」之體位判定結果,自第二保單年度起,享有以下之保費優惠:A級/A+級:0% / 約10% 保費折扣 (實際保費數值依所對應體位之費率表為準)。
本公司於本保險有效之第一保單年度第九個月起,以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被保險人至本公司通知上所記載之醫療院所進行「身體健康檢查」(限尼古丁、身體質量指數(BMI)、膽固醇、高密度膽固醇、血壓之檢測項目)。被保險人應於通知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以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已完成「身體健康檢查」,並繳足第一保單年度保險費後,本公司將依「身體健康檢查」結果審核其於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對應之體位類型,並按保單條款附表三投保時之保險年齡計算第二保單年度起至保險期間屆滿日止之保險費。被保險人如逾期未完成「身體健康檢查」者,將適用A級體位之費率。但未能如期完成係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時,被保險人應主 動通知本公司並另行約定「身體健康檢查」期間,本公司仍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第二項約定辦理。
每年享約10%保費折扣之計算說明:(A級體位年繳費率 – A+級體位年繳費率)/ A級體位年繳費率 ,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本保險「第二保單年度起之保險費」及「健康促進獎勵金」 之詳細內容條件,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八條、第九條。 - 住院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或處置診療且實際於醫院接受手術或處置治療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五日(含)以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五倍,給付「住院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六日(含)以上且十日(含)以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十倍,給付「住院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十一日(含)以上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三十倍,給付「住院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或處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
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於本保險契約生效時、保險事故發生時或申請保險金時所規範之手術項目有所不同,僅需上述三者任一時點所規範之項目涵蓋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治療,則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治療視為本保險所稱之手術,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住院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
門診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或處置診療且實際於醫院接受手術或處置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五倍,給付「門診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或處置中,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或處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
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於本保險契約生效時、保險事故發生時或申請保險金時所規範之手術項目有所不同,僅需上述三者任一時點所規範之項目涵蓋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治療,則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治療視為本保險所稱之手術,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門診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申領「門診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內以六次為限。詳細給付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特殊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約定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外,並另按保險金額之三十倍給付「特殊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特殊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次不得重複給付「特殊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詳細給付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一條。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五日(含)以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五倍,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六日(含)以上且十日(含)以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十倍,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十一日(含)以上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三十倍,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慰問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詳細給付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條。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於其同一次住院診療的住院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門診日數(不論被保險人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所得之金額,給付「住院前後門診慰問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最高門診日數以二十八日為限。給付詳細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二條。
商品名稱及文號:
安達人壽意保無憂定期保險
111.04.26康健(商)字第11100000160號函備查
112.01.16 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3.10.01安達精字第1130000111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骨折輔助器材補償保險金、人工髖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人工膝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注意事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因本保險在費率計算時,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依本保險契約約定而契約中止時,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備註:
- 本保險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 本保險所稱「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下列意外傷害事故:
一、交通意外事故。
二、於海外停留期間內發生保單條款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 本保險所稱「交通意外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下列意外傷害事故:
一、被保險人因駕駛或搭乘汽車所致者。
二、被保險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被車輛或大眾運輸工具碰撞所致者。
本保險所稱「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之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且對不特定人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陸上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行駛於台、澎、金、馬地區營業用之機動車輛,但不包括機車和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登記為自用者。 - 水上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行駛台、澎、金、馬固定航線之機動船舶。 -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行駛固定航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 陸上大眾運輸工具:
- 本保險所稱「海外停留期間」,係指被保險人前往台、澎、金、馬以外之地區,經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離境後,至經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入境止之期間。海外停留期間每次最高以出境日起算九十日為限。
- 本保險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同意承保並記載於保險單面頁之金額,如有變更或辦理減額繳清,依變更或減額繳清後之金額為主。
-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除按前述給付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特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給付詳細內容或限制條件,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四條。
以「投保100萬元」為計算,-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障100萬元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100萬元 x 1倍 - 特定意外身故保障300萬元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100萬元 x 1倍 +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100萬元 x 2倍 = 100萬元 + 200萬元 = 300萬元
-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障100萬元
-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附表二所列給付比例乘以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除按前述給付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特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給付詳細內容或限制條件,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六條。
以「投保100萬元」為計算,- 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障最高100 萬元
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100萬元 x 1倍 x 100% (依失能等級而定,最高100%) - 特定意外失能保障最高300 萬元
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100萬元 x 1倍 x 100% (依失能等級而定,最高100%)+ 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100萬元 x 2倍x 100% (依失能等級而定,最高100%)= 100萬元 + 200萬元 = 300萬元
- 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障最高100 萬元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之附表二所列各級失能後身故者,並符合「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及「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總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該意外傷害事故如係為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者,則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兩倍為限。但若受益人已受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與已受領金額之間差額負給付責任,詳見本保單條款第二十條。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非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壽險部分保險金額」的一點五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之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壽險部分保險金額」的一點五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本保險所稱之「骨折輔助器材」,係指幫助被保險人復健的輔助器材,如學步器、輪椅或枴杖。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且確定因傷害事故蒙受骨折,並於治療期間經醫師診斷需要輔助器材協助復健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給付「骨折輔助器材補償保險金」,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以投保金額100萬元為例:
100萬元 x 2% = 2萬元(同一次意外事故一次為限),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為準。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人工髖(膝)關節置換且已實際於醫院接受人工髖(膝)關節置換者,每次置換每側關節時,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給付「人工髖(膝)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以投保金額100萬元為例:
一、人工髖關節醫材
100萬元 X 3% = 3萬元(同一次意外事故一次為限),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為準。
二、人工膝關節醫材
100萬元 X 3% = 3萬元(同一次意外事故一次為限),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為準。 - 本保險所稱「壽險部分保險金額」係指於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依當時之保險金額,按月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保險費之十二倍乘以至當時為止之保單年度計算,不足一年者,以一年計算之。
-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有關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上限,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三條。
- 本保險所稱「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及「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之給付詳細內容或限制條件,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商品名稱及文號:
安達人壽安心抗癌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
中華民國113.07.25安達精字第1130000068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13.10.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重度癌症保險金、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癌症放射治療保險金、重度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癌症達文西手術醫療保險金。
注意事項:
本商品投保時,「癌症」等待期間為九十日。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為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本保險具有費率調整機制,本公司得陳報主管機關調整本契約費率,續保之保險費費率可能因被保險人年齡及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而有所變動。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備註:
- 以投保金額100萬元為計算 : 「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賠付3萬元 +「重度癌症保險金」賠付50萬元 +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內最高賠付3萬元 + 「癌症放射治療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內最高賠付3萬元 + 「重度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賠付50 萬元 + 「癌症達文西手術醫療保險金」賠付15萬元 =124萬元。
「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100萬元X3%=3萬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為準。
「重度癌症保險金」 = 100萬元X50%=50萬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為準。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內最高賠付= 100萬元X0.1% x 30(日) = 3萬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為準。
「癌症放射治療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內最高賠付= 100萬元X0.1% x 30(日) = 3萬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為準。
「重度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100萬元X50%=50萬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為準。
「癌症達文西手術醫療保險金」 =100萬元X15%=15萬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為準。 - 「重度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
以投保金額100萬元為計算: 「重度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100萬元X50%=50萬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為準。 -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以投保金額100萬元為計算:「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內最高賠付=100萬元X0.1% x 30(日) = 3萬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為準。 - 「癌症放射治療保險金」
以投保金額100萬元為計算: 「癌症放射治療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內最高賠付= 100萬元X0.1% x 30(日) = 3萬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