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貴族保障

  • 獨立自主 單身貴族保險怎麼買?

  • 重點推薦: 醫療險、意外險、癌症險

單身貴族保障

單身貴族保障

單身貴族通常非常注重自己的獨立性與自主性,能夠隨心所欲地追求自己的夢想和興趣,通常將更多的時間和心力投入於事業之中,追求更高的成就和事業上的突破。由於他們不受家庭和婚姻的束縛,能夠自由地與各種不同背景的人交往,建立起更多的人際關係。因為生活方式獨立自由,也可能更容易陷入不健康的生活習慣,導致肥胖、心血管疾病…等相關健康問題;與有家庭和伴侶的人相比,單身貴族可能缺乏照顧和家人的支持,例如病痛時的照顧和陪伴,以及長期照料和照顧安排。建議可透過以下保障組合,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

 

醫療險

若遇傷病需住院或手術治療狀況,除了期間的收入中斷,還可能衍生出高額的醫療支出,若有投保相對應的醫療險,當有醫療需求時就可輕鬆克服可能遇到的經濟窘態。  

 

意外險

外出旅遊或追求自我實現的過程中,一不小心就可能發生意外事故或燒燙傷,建議可以透過意外險,減少因事故產生的住院或失能等風險。  

 

癌症險

癌症已經蟬聯多年國人十大死因榜首,癌症治癒率及存活率雖有提升趨勢,但衍生出來的醫療費用卻相當龐大,面對長期抗病、用藥、復健治療,不只感受身體的不適,心理更容易憂鬱失落。預先規劃癌症疾病保障,彌補立即性龐大的治療費用,掌握治療黃金期及治療品質。

基本方案

醫療險意外險

醫療險 新終身醫靠
住院保障

住院慰問保險金(註4)

住院1~5天:5,000元/次

住院6~10天:10,000元/次

住院11天(含)以上:15,000元/次

(同一次住院期間,限給付一次)

特殊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註2)

包含加護、燒燙傷或負壓隔離病房,額外給付 20,000 元/次

(同一次住院期間,限給付一次)

手術醫療

手術醫療保險金(門診或住院)

10,000元 X 手術項目比例 (5%~300%) (註3)

手術慰問保險金(門診或住院)

3,000 元/次 (註3)

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10,000元 X 創傷縫合處置比例 (0%~20%) (註3)

無理賠增額

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

連續2年(含)以上未滿5年沒有申領保險金:
該次住院診療、手術治療、創傷縫合處置治療總理賠金額 X 50% (註5)

連續 5 年(含)以上沒有申領保險金:
該次住院診療、手術治療、創傷縫合處置治療總理賠金額 X 100% (註5)

豁免保費保障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第二條之「一至六級失能」。

本公司依約豁免本契約自診斷確定符合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至本契約繳費期滿之應繳保險費

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

身故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5%,扣除已申領的保險金 (註6+註7+註8)

祝壽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 111 歲之保單週年日)

「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5%,扣除已申領的保險金 (註6+註7+註8)

意外險 鍾愛意生
身故

一般身故

10萬元(註3)

意外身故

一般理賠

平日100萬元

假日300萬元(註2)

搭乘大眾運輸理賠(註1)

平日600萬元

假日800萬元

意外醫療

住院醫療

2,000元/日 (註4)

手術

脫臼手術,1,000元/次

住院手術,5,000元/次

門診手術,1,000元/次

創傷縫合處置(傷口大小 ≧ 5公分)

臉部,10,000元/次

其他部位,500元/次

意外失能

意外失能(1-11級)

最高100萬元 (註5)

重大失能扶助金(1-6級)(限一次)

1萬元/月,保證給付100個月

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限一次)

200萬元

豁免保費

豁免保險費

疾病或意外1-6級失能

祝壽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1歲之保單週年日)

10萬元

進階方案

基本方案癌症險

癌症險 安心抗癌
初次罹患癌症

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3萬元

保險期間內(含續保)限一次、給付後契約不終止

重度癌症保險金:50萬元

保險期間內(含續保)限一次、給付後契約不終止

癌症治療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1,000元/日

(每年限30日)

癌症放射治療保險金:1,000元/日

(每年限30日)

重度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50萬元

保險期間內(含續保)限一次、給付後契約不終止

癌症達文西手術醫療保險金:15萬元

保險期間內(含續保)限一次、給付後契約不終止

保費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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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以下表各商品的保險金額、承保年齡、繳費期間、保障期間為例。本保費試算僅供參考。
鍾愛意生之承保年齡最高至50歲,試算年齡若逾過50歲,則不顯示於試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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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

醫療險

意外險

癌症險

新終身醫靠

鍾愛意生

安心抗癌

保險金額

1000元

1000元

1百萬元

承保年齡

0-60歲

16-50歲

1-60歲

繳費期間

20年

20年

1年

保障期間

終身至111歲

終身至101歲

保證續保至80歲

本文宣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依照本公司作業規定及保單條款之約定。

新終身醫靠 商品DM 保單條款
鍾愛意生 商品DM 保單條款
安心抗癌 商品DM 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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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終身醫靠 備註

商品名稱及文號: 
安達人壽新終身醫靠終身醫療保險 
111.06.13康健(商)字第11100000560號函備查 
112.01.16 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3.10.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住院慰問保險金、特殊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手術醫療保險金、手術慰問保險金、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注意事項: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致契約終止時,因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等待期為三十日。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經醫師確診罹患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疾病者不受疾病等待期之限制。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於部份年度超出該年度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更多注意事項

備註:

  • 以保險金額1,000元為例,最高累積總給付保險金額的3,600倍為360萬元。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特殊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外,並另按保險金額之二十倍給付「特殊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特殊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次不得重複給付「特殊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
  • 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十倍乘以「手術項目及比例表」(如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該手術項目之比例,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將依手術名稱對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載給付比例,擇最高者計算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約定給付 「手術醫療保險金」外,並另按保險金額之三倍,給付「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手術慰問保險金」。 

    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而接受創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十倍乘以「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給付比例表」(如保單條款附表三)所載給付比例,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但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接受多次創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最大者之所載給付比例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並以給付一次為限。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五日(含)以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五倍,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六日(含)以上且十日(含)以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十倍,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十一日(含)以上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十五倍,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慰問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依保單條款第八條至第十二條之約定申請各項保險金時,若於本次住院診療、接受手術治療或接受創傷縫合處置治療日之前,在「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未曾申請過前述保險金之一者,本公司按保單條款所對應之增額比率乘以本次依保單條款第八條至第十二條之約定所申請之保險金總額,給付「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但本公司日後發現被保險人不符合前述可給付「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之條件時,受益人應將已領之「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 本保險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於被保險人身故時,依當時之保險金額,按月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保險費之十二倍乘以至當時為止之保單年度及繳費年期取其小者計算,不足一年者,以一年計算之;於被保險人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依當時之保險金額,按月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保險費之十二倍乘以保險單面頁所載之繳費年期。
  •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倍,扣除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累計已申領之保單條款第八條至第第十三條所約定的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保險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保險年齡未滿16歲身故者: 
    -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生存且本保險仍有效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倍,扣除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累計已領之第八條至第十三條所約定的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前項所列應扣除之累計已申領之第八條至第十三條所約定的各項保險金,若超過被保險人契約期滿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倍,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保險之效力即行終止。
  • 豁免保險費不計入「已申領保險金」。
  • 以保險金額1,000元為例, 25 歲男性投保 20 年期安達人壽新終身醫靠終身醫療險,年繳保費21,420元,每日保費約 59 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為準。)
  • 國民醫療保健支出參考資料: 衛福部統計處110年國民醫療保健支出統計表 
鍾愛意生 備註

商品名稱及文號: 
安達人壽鍾愛意生終身傷害保險
109.01.01康健(商)字第10900000010號函備查
112.01.16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3.10.01安達精字第1130000109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重大失能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傷害住院手術保險金、傷害門診手術保險金、祝壽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注意事項:

本保險「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因本契約在費率計算時,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被保險人身故,依本契約約定而契約終止時,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本商品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於部份年度超出該年度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本商品無提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之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更多注意事項

備註:

  • 本契約所稱「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之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且對不特定人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1) 陸上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行駛於台、澎、金、馬地區營業用之機動車輛,但不包括機車和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登記為自用者。 
    (2) 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台、澎、金、馬固定航線之機動船舶。 
    (3)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固定航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本契約所稱「乘客」係指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乘客,不含配置在該大眾運輸工具上之工作人員。 
    本契約所稱「搭乘」係指被保險人(不包含該大眾運輸工具之駕駛)登上大眾運輸工具至終止乘客身份完全離開為止,此期間內之行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平日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安達人壽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約定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五千倍給付「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假日」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安達人壽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約定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及「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五千倍給付「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 本契約所稱「假日」係指下列日期零時起,至該日午夜十二時止,其起迄時間之認定悉依臺灣地區中原標準時間為準,不因被保險人出國與否而異: 
    (1) 週六及週日,但不包含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補行上班日。 
    (2)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當年度放假之紀念日、民俗節日及補假或調整放假。 
    (3) 勞動節及兒童節。 
    前述所稱假日,不包括各級學校寒暑假及各縣市政府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公布之停止辦公及上課日。應放假日如有異動時,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假日」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千倍給付「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 一般身故保險金以保險金額 100 倍或該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較高者給付,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為準。
  • 傷害醫療保險金為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保險金額的二倍計算,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90 日。
  •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依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5%~100%)乘以保險金額的一千倍計算。同一保單年度內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一千倍為限。
  • 每千元保額,最高保障 1,200 萬元 (意外身故 + 失能 + 重大燒燙傷)  
    - 意外身故保障 800 萬元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1,000 元 x 1,000 倍 = 100 萬元 + 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1,000 元 x 2,000 倍 = 200 萬元 + 搭乖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1,000 元 x 5,000 倍 = 500 萬元 
    - 失能 200 萬元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1,000 元 x 1,000 倍 x 100% (依失能等級而定) = 100 萬元 + 重大失能保險金 1,000 元 x 10 倍 x 100 月 (每月給付,保證給付 100 個月) = 100 萬元 
    - 重大燒燙傷 200 萬元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給付一次為限) 1,000 元 x 2,000 倍 = 200 萬元 
  • 以保險金額1,000元為例, 25 歲女性投保 20 年期安達人壽鍾愛意生終身傷害保險,年繳保費16,870元,每日保費約 47 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為準。)
  • 以投保金額1,000元為例,重大失能保險金每月給付1萬元: 1,000 元 x 10 倍 = 1萬元  (保證給付 100 個月) 。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為準。
安心抗癌 備註

商品名稱及文號: 
安達人壽安心抗癌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 
中華民國113.07.25安達精字第1130000068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13.10.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重度癌症保險金、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癌症放射治療保險金、重度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癌症達文西手術醫療保險金。

注意事項:

本商品投保時,「癌症」等待期間為九十日。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為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本保險具有費率調整機制,本公司得陳報主管機關調整本契約費率,續保之保險費費率可能因被保險人年齡及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而有所變動。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更多注意事項

備註:

  • 以投保金額100萬元為計算 : 「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賠付3萬元 +「重度癌症保險金」賠付50萬元 +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內最高賠付3萬元 + 「癌症放射治療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內最高賠付3萬元 + 「重度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賠付50 萬元 + 「癌症達文西手術醫療保險金」賠付15萬元 =124萬元。  
    「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100萬元X3%=3萬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為準。  
    「重度癌症保險金」 = 100萬元X50%=50萬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為準。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內最高賠付= 100萬元X0.1% x 30(日) = 3萬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為準。 
    「癌症放射治療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內最高賠付= 100萬元X0.1% x 30(日) = 3萬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為準。  
    「重度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100萬元X50%=50萬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為準。  
    「癌症達文西手術醫療保險金」 =100萬元X15%=15萬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為準。
  • 「重度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  
    以投保金額100萬元為計算: 「重度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100萬元X50%=50萬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為準。
  •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以投保金額100萬元為計算:「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內最高賠付=100萬元X0.1% x 30(日) = 3萬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為準。
  • 「癌症放射治療保險金」  
    以投保金額100萬元為計算: 「癌症放射治療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內最高賠付= 100萬元X0.1% x 30(日) = 3萬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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