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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商品名稱及文號:
安達人壽新長享保特定傷病終身保險
105.07.11康健(商)字第10500000280號函備查
112.01.16 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3.07.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7金管保壽字第11304921171號令修正

給付項目:特定傷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注意事項: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致契約終止時,因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投保時,「特定傷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本商品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於部份年度超出該年度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更多注意事項

備註:

  • 本契約之特定傷病包含:嚴重阿茲海默氏症、嚴重巴金森氏症、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嚴重頭部創傷、嚴重第三度燒燙傷、多發性硬化症、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詳細內容請參照保險契約條款。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年度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給付後,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特定傷病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特定傷病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保單年度給付「身故保險金」。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到達111歲之保單週年日生存且本保險仍有效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10%給付「祝壽保險金」。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本保險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同意承保並記載於保險單之金額,如有變更,依變更後之金額為主。
  • 「壽險部分保險金額」指於被保險人身故時,依當時之保險金額,按月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保險費之12倍乘以至當時為止之保單年度或繳費年期取其小者計算,不足一年者,以一年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