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寫聯絡資訊
商品名稱及文號:
安達人壽新醫定健康定期健康保險
111.06.13康健(商)字第11100000540號函備查
112.01.16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3.10.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住院慰問保險金、特殊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慰問保險金、住院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門診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
注意事項: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本保險「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保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經醫師確診罹患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疾病者不受疾病等待期之限制。
本保險會依被保險人於條款約定期間身體健康檢查結果決定其體位類型與適用之保險費率,詳請參閱保險單條款。
本保險健康促進獎勵金之給付僅適用於被保險人投保年齡達十六歲(含)以上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備註:
- 皆以「繳費期間10年,保險期間10年」為計算:
25歲男性、保額1,000元為例:年繳保費7,140元,換算一天保費為7,140/365天=19.56元。
累計給付總額上限為保險金額之150倍乘以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期間年數為限。 申領各項保險金總額達前述限額時,本保險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本保險「契約的終止與保險給付之限制」 之詳細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八條。 - 健康外溢獎勵僅適用於投保年齡16歲(含)以上之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審核被保險人體位類型之結果,如改為較佳者(如由A級體位至A+級體位),本公司將於第一保單週年日前一個月月底開始,按A級體位所對應之應繳保費減去較佳體位所對應之應繳保費,給付「健康促進獎勵金」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體位類型依「身體健康檢查」之體位判定結果,自第二保單年度起,享有以下之保費優惠:A級/A+級:0% / 約10% 保費折扣 (實際保費數值依所對應體位之費率表為準)。
本公司於本保險有效之第一保單年度第九個月起,以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被保險人至本公司通知上所記載之醫療院所進行「身體健康檢查」(限尼古丁、身體質量指數(BMI)、膽固醇、高密度膽固醇、血壓之檢測項目)。被保險人應於通知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以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已完成「身體健康檢查」,並繳足第一保單年度保險費後,本公司將依「身體健康檢查」結果審核其於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對應之體位類型,並按保單條款附表三投保時之保險年齡計算第二保單年度起至保險期間屆滿日止之保險費。被保險人如逾期未完成「身體健康檢查」者,將適用A級體位之費率。但未能如期完成係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時,被保險人應主 動通知本公司並另行約定「身體健康檢查」期間,本公司仍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第二項約定辦理。
每年享約10%保費折扣之計算說明:(A級體位年繳費率 – A+級體位年繳費率)/ A級體位年繳費率 ,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本保險「第二保單年度起之保險費」及「健康促進獎勵金」 之詳細內容條件,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八條、第九條。 - 住院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或處置診療且實際於醫院接受手術或處置治療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五日(含)以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五倍,給付「住院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六日(含)以上且十日(含)以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十倍,給付「住院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十一日(含)以上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三十倍,給付「住院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或處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
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於本保險契約生效時、保險事故發生時或申請保險金時所規範之手術項目有所不同,僅需上述三者任一時點所規範之項目涵蓋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治療,則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治療視為本保險所稱之手術,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住院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
門診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或處置診療且實際於醫院接受手術或處置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五倍,給付「門診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或處置中,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或處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
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於本保險契約生效時、保險事故發生時或申請保險金時所規範之手術項目有所不同,僅需上述三者任一時點所規範之項目涵蓋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治療,則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治療視為本保險所稱之手術,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門診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申領「門診手術或處置慰問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內以六次為限。詳細給付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特殊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約定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外,並另按保險金額之三十倍給付「特殊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特殊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次不得重複給付「特殊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詳細給付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一條。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五日(含)以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五倍,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六日(含)以上且十日(含)以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十倍,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十一日(含)以上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三十倍,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慰問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詳細給付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條。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於其同一次住院診療的住院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門診日數(不論被保險人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所得之金額,給付「住院前後門診慰問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最高門診日數以二十八日為限。給付詳細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二條。
商品名稱及文號:
安達人壽新術術順心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106.01.01康健(商)字第10600000210號函備查
112.01.16 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3.10.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手術醫療保險金、特定手術療養保險金、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人工水晶體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人工髖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人工膝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心臟血管支架購置補助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注意事項: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致契約終止時,因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本保險「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於部份年度超出該年度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備註: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104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統計年報
- 累積給付金額最高為保險金額之2,500倍。例:保險金額1,000元x2,500倍=250萬元。申領各項保險金總額達前述限額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同一次支架置放處置中,同時置放二支以上心臟血管支架時,僅給付一次「心臟血管支架購置補助保險金」。
- 資料來源:現代保險新聞網
- 本保險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於被保險人身故時,依當時之保險金額,按月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保險費之十二倍乘以至當時為止之保單年度及繳費年期取其小者計算,不足一年者,以一年計算之;於被保險人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依當時之保險金額,按月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保險費之十二倍乘以保險單面頁所載之繳費年期。
- 資料來源:內政部104年簡易生命表。
- 「新術術順心現在就買別等未來貴三倍」係以投保20年期之60歲女性年繳保費約35,000元,為25歲女年繳保費約11,500元之3.04倍。
- 以保險金額1,000元為例,30歲男性投保年繳保費10,900元,一天不到30元。
- 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以投保金額1,000元為例,
-人工水晶體醫材
保險金1,000元 X 35倍=35,000元(每次每眼),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為準。
-人工髖關節醫材
保險金1,000元 X 35倍=35,000元(每次每側),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為準。
-人工膝關節醫材
保險金1,000元 X 35倍=35,000元(每次每側),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為準。
商品名稱及文號:
安達人壽意保無憂定期保險
111.04.26康健(商)字第11100000160號函備查
112.01.16 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3.10.01安達精字第1130000111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骨折輔助器材補償保險金、人工髖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人工膝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注意事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因本保險在費率計算時,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依本保險契約約定而契約中止時,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備註:
- 本保險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 本保險所稱「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下列意外傷害事故:
一、交通意外事故。
二、於海外停留期間內發生保單條款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 本保險所稱「交通意外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下列意外傷害事故:
一、被保險人因駕駛或搭乘汽車所致者。
二、被保險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被車輛或大眾運輸工具碰撞所致者。
本保險所稱「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之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且對不特定人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陸上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行駛於台、澎、金、馬地區營業用之機動車輛,但不包括機車和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登記為自用者。 - 水上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行駛台、澎、金、馬固定航線之機動船舶。 -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行駛固定航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 陸上大眾運輸工具:
- 本保險所稱「海外停留期間」,係指被保險人前往台、澎、金、馬以外之地區,經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離境後,至經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入境止之期間。海外停留期間每次最高以出境日起算九十日為限。
- 本保險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同意承保並記載於保險單面頁之金額,如有變更或辦理減額繳清,依變更或減額繳清後之金額為主。
-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除按前述給付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特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給付詳細內容或限制條件,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四條。
以「投保100萬元」為計算,-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障100萬元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100萬元 x 1倍 - 特定意外身故保障300萬元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100萬元 x 1倍 +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100萬元 x 2倍 = 100萬元 + 200萬元 = 300萬元
-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障100萬元
-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附表二所列給付比例乘以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除按前述給付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特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給付詳細內容或限制條件,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六條。
以「投保100萬元」為計算,- 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障最高100 萬元
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100萬元 x 1倍 x 100% (依失能等級而定,最高100%) - 特定意外失能保障最高300 萬元
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100萬元 x 1倍 x 100% (依失能等級而定,最高100%)+ 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100萬元 x 2倍x 100% (依失能等級而定,最高100%)= 100萬元 + 200萬元 = 300萬元
- 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障最高100 萬元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之附表二所列各級失能後身故者,並符合「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及「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總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該意外傷害事故如係為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者,則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兩倍為限。但若受益人已受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與已受領金額之間差額負給付責任,詳見本保單條款第二十條。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非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壽險部分保險金額」的一點五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之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壽險部分保險金額」的一點五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本保險所稱之「骨折輔助器材」,係指幫助被保險人復健的輔助器材,如學步器、輪椅或枴杖。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且確定因傷害事故蒙受骨折,並於治療期間經醫師診斷需要輔助器材協助復健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給付「骨折輔助器材補償保險金」,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以投保金額100萬元為例:
100萬元 x 2% = 2萬元(同一次意外事故一次為限),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為準。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人工髖(膝)關節置換且已實際於醫院接受人工髖(膝)關節置換者,每次置換每側關節時,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給付「人工髖(膝)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以投保金額100萬元為例:
一、人工髖關節醫材
100萬元 X 3% = 3萬元(同一次意外事故一次為限),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為準。
二、人工膝關節醫材
100萬元 X 3% = 3萬元(同一次意外事故一次為限),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為準。 - 本保險所稱「壽險部分保險金額」係指於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依當時之保險金額,按月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保險費之十二倍乘以至當時為止之保單年度計算,不足一年者,以一年計算之。
-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有關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上限,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三條。
- 本保險所稱「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及「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之給付詳細內容或限制條件,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商品名稱及文號:
安達人壽心滿醫足特定傷病健康保險
109.06.29康健(商)字第10900000420號函備查
112.01.16 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3.10.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特定輕度傷病保險金、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生活照護保險金。
注意事項: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本保險「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保險「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
本保險會依被保險人於條款約定期間身體健康檢查結果決定其體位類型與適用之保險費率,詳請參閱保險單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備註:
- 以30歲男性投保保險期間20年,保險金額200萬元為例,累計最高給付300萬元。
特定輕度傷病保險金40萬元(保險金額20%)+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200萬元(保險金額100%)+生活照護保險金60萬元(每月給付保險金額0.5%,保證給付60個月)。 -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審核被保險人體位類型之結果,如改為較佳者(如由A級體位至A+級體位),本公司將於第一保單週年日前一個月月底開始,按A級體位所對應之應繳保費減去較佳體位所對應之應繳保費,給付「健康促進獎勵金」予要保人。被保險人體位類型依「身體健康檢查」之體位判定結果,自第二保單年度起,享有以下之保費優惠:A級/A+級:0% / 10% (實際保費數值依所對應體位之費率表為準)。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之第一保單年度第九個月起,以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被保險人至本公司通知上所記載之醫療院所進行「身體健康檢查」(限尼古丁、身體質量指數(BMI)、膽固醇、高密度膽固醇、血壓之檢測項目)。被保險人應於通知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以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已完成「身體健康檢查」,並繳足第一保單年度保險費後,本公司將依「身體健康檢查」結果審核其於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對應之體位類型,並按保單條款附表三投保時之保險年齡計算第二保單年度起至保險期間屆滿日止之保險費。被保險人如逾期未完成「身體健康檢查」者,將適用A級體位之費率。但未能如期完成係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時,被保險人應主 動通知本公司並另行約定「身體健康檢查」期間,本公司仍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第二項約定辦理。
每年享約10%保費折扣之計算說明:(A級體位年繳費率 – A+級體位年繳費率)/ A級體位年繳費率 ,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 - 本契約涵蓋33項特定傷病(包含傳統的7項重大疾病):4項特定輕度傷病+29項特定重大傷病,詳細內容請參照保單條款。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重大傷病」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當時之保險金額百分之零點五,按月給付「生活照護保險金」,給付期限為六十個月,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特定重大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生活照護保險金」。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約定給付「生活照護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終止時,仍應繼續給付至給付期間屆滿為止。被保險人於「生活照護保險金」給付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剩餘之「生活照護保險金」(其計算之貼現利率保險期間十年期為複利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五,保險期間二十年期為複利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
- 資料來源:2016~2018年,摘錄自自由時報《健保重大傷病 去年支出首破2000億》。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335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