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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稱及文號:
安達人壽安心護眼定期健康保險
中華民國113.04.01安達精字第1130000038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13.10.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眼睛醫療保險金、眼睛手術或處置療養保險金、雙目失明保險金。
注意事項: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本保險投保時,「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備註:
- 眼睛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眼睛之疾病或傷害,符合下列情事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眼睛醫療保險金」:
● 註1.1 白內障
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一的手術治療,且實際已接受手術者。給付「保險金額」;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款給付以二次為限。詳細給付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八條。
● 註1.2 視網膜剝離
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二的手術治療或特定處置治療,且實際已接受手術治療或特定處置治療者。給付「保險金額」;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款給付以二次為限。詳細給付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八條。
● 註1.3 黃斑部病變
經醫師診斷因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三的疾病(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如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項目)而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保單條款附表四的手術治療或特定處置治療,且實際已接受手術或特定處置者。給付「保險金額」;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款給付以二次為限。詳細給付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八條。
● 註1.4 青光眼
經醫師診斷因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五的疾病(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如保單條款附表五所列項目)而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保單條款附表六的手術治療,且實際已接受手術者。給付「保險金額」;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款給付以二次為限,詳細給付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八條。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特定處置,不屬保單條款附表二、附表四所列項目之一者,則本公司不負給付的責任。 - 以投保金額2萬元為計算 :「眼睛醫療保險金」 最高賠付16萬元+「眼睛手術或處置療養保險金」最高賠付8萬元+「雙目失明保險金」30萬元=最高賠付54萬元。(此最高給付額度乃為符合保單條款第八條至保單條款第十條給付範圍及條件下,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四類眼疾都發生時之情境為前提)
-「眼睛醫療保險金」 最高賠付16萬元:
投保金額2萬元X保單條款第八條*所列之手術治療或特定處置可最高賠付8次(4項眼疾X每項給付上限2次)= 最高賠付16萬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為準。
-「眼睛手術或處置療養保險金」最高賠付8萬元:
投保金額2萬元X 50% X保單條款第九條*所列之手術治療或特定處置可最高賠付8次(4項眼疾X每項給付上限2次)= 最高賠付8萬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為準。
-「雙目失明保險金」30萬元:
投保金額2萬元X 15倍=30萬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為準。
*其中保單條款附表4須因眼睛疾病或傷害符合保單條款附表3 ICD-10-CM之疾病而進行之手術或特定處置,保單條款附表6須因眼睛疾病或傷害符合保單條款附表5 ICD-10-CM之疾病而進行手術治療。 - 以投保金額2萬元為計算,眼睛手術或處置療養保險金=2萬元X 0.5倍=1萬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第九條為準。
- 眼睛手術或處置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眼睛之疾病或傷害,符合下列情事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給付「眼睛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下列約定,給付「眼睛手術或處置療養保險金」:
● 註4.1白內障
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一的手術治療,且實際已接受手術者。給付「保險金額」的50%;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款給付以二次為限。詳細給付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九條。
● 註4.2視網膜剝離
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二的手術治療或特定處置治療,且實際已接受手術治療或特定處置治療者。給付「保險金額」的50%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款給付以二次為限。詳細給付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九條。
● 註4.3黃斑部病變
經醫師診斷因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三的疾病(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如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項目)而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保單條款附表四的手術治療或特定處置治療,且實際已接受手術或特定處置者。給付「保險金額」的50%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款給付以二次為限。詳細給付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九條。
● 註4.4 青光眼
經醫師診斷因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五的疾病(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如保單條款附表五所列項目)而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保單條款附表六的手術治療,且實際已接受手術者。給付「保險金額」的50%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款給付以二次為限,詳細給付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九條。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特定處置,不屬保單條款附表二、附表四所列項目之一者,則本公司不負給付的責任。 - 本保險所稱「雙目失明」係指經醫師診斷確定雙眼均符合下列「失明」認定標準者:
一、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二、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三、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商品名稱及文號:
安達人壽新術術順心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106.01.01康健(商)字第10600000210號函備查
112.01.16 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3.10.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手術醫療保險金、特定手術療養保險金、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人工水晶體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人工髖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人工膝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心臟血管支架購置補助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注意事項: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致契約終止時,因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本保險「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於部份年度超出該年度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備註: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104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統計年報
- 累積給付金額最高為保險金額之2,500倍。例:保險金額1,000元x2,500倍=250萬元。申領各項保險金總額達前述限額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同一次支架置放處置中,同時置放二支以上心臟血管支架時,僅給付一次「心臟血管支架購置補助保險金」。
- 資料來源:現代保險新聞網
- 本保險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於被保險人身故時,依當時之保險金額,按月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保險費之十二倍乘以至當時為止之保單年度及繳費年期取其小者計算,不足一年者,以一年計算之;於被保險人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依當時之保險金額,按月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保險費之十二倍乘以保險單面頁所載之繳費年期。
- 資料來源:內政部104年簡易生命表。
- 「新術術順心現在就買別等未來貴三倍」係以投保20年期之60歲女性年繳保費約35,000元,為25歲女年繳保費約11,500元之3.04倍。
- 以保險金額1,000元為例,30歲男性投保年繳保費10,900元,一天不到30元。
- 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以投保金額1,000元為例,
-人工水晶體醫材
保險金1,000元 X 35倍=35,000元(每次每眼),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為準。
-人工髖關節醫材
保險金1,000元 X 35倍=35,000元(每次每側),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為準。
-人工膝關節醫材
保險金1,000元 X 35倍=35,000元(每次每側),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