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爸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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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全力醫付 備註

商品名稱及文號: 
安達人壽新全力醫付定期保險
109.07.27康健(商)字第10900000360號函備查
112.01.16 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3.10.01安達精字第1130000114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住院日額保險金、特殊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住院手術保險金、門診手術保險金、眼科處置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重大失能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注意事項:

安達人壽新全力醫付定期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安達人壽新全力醫付定期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安達人壽新全力醫付定期保險係採長期平準可調整費率。

安達人壽新全力醫付定期保險投保時,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更多注意事項

備註:

  • 以投保保險金額 1,000 元為例,一般住院每日 1,000 元 x 1 倍 + 特殊病房每日額外 1,000 元 x 6 倍 = 1,000 元 + 6,000 元 = 住院每日最高 7,000 元。同次住院最高給付 30 天。
  • 每千元保額,最高保障 1,000 萬元 (意外傷害身故 + 意外傷害失能 + 重大失能 + 重大燒燙傷) 

    意外傷害身故最高 350 萬元(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 1,000 元 x 1,000 倍 + 交通意外事故身故 1,000 元 x 2,500 倍 = 100 萬元 + 250 萬元 = 350 萬元 

    意外傷害失能最高 350 萬元 
    一般意外傷害失能 1,000 元 x 1,000 倍 x 100% (依失能等級而定) + 交通意外事故失能 1,000 元 x 2,500 倍 x 100% (依失能等級而定) = 100 萬 + 250 萬 = 350 萬元 

    重大失能最高 200 萬元 (給付一次為限) 
    一般意外傷害所致之1-6 級失能每月給付 1,000 元 x 10 倍 x 保證給付 100 個月 +交通意外傷害所致之1-6 級失能每月給付 1,000 元 x 10 倍 x 保證給付 100 個月 = 100 萬元 + 100 萬元 = 200 萬元 

    重大燒燙傷最高 100 萬元 (給付一次為限) 
    1,000 元 x 1,000 倍 = 100 萬元
  • 以投保保險金額 1,000 元為例,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月依致成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十倍給付「重大失能保險金」,給付期限為一百個月,如被保險人遭受之意外傷害事故為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交通意外事故時,本公司額外按月依致成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十倍給付「重大失能保險金」,給付期限為一百個月。(非交通意外事故 1 – 6 級失能:1萬/月,交通意外事故 1-6 級失能:2萬/月) 
    超過一百八十日始致成被保險人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約定給付「重大失能保險金」予該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終止或該被保險人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時,仍應繼續給付至給付期間屆滿為止。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約定開始給付「重大失能保險金」後,如被保險人於本條約定給付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剩餘之「重大失能保險金」(其計算之貼現利率保險期間十年期為複利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五,保險期間二十年期為複利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予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重大失能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眼科處置治療且已實際於醫院接受處置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五倍給付「眼科處置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同一次眼科處置治療中,接受二項以上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處置項目時,僅給付一次「眼科處置醫療保險金」。
  • 「住院日額保險金」之給付,於同一次住院期間,合計最高以三十日為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
  • 「特殊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之給付,於同一次住院期間,合計最高以三十日為限。同一住院日,不論進住、移出加護病房、燒傷病房或安寧療護病房幾次,均只算一日。
  •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或門診手術中,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保險金」或「門診手術保險金」 。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意外傷害事故而接受創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四所載之給付倍數,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因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接受多次創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為限,並以給付倍數最高者給付。
  • 安達人壽新全力醫付定期保險一天不到20元係以20歲女性、保額1,000元、繳費/保障期間10年為例:年繳保費6,750元,換算一天保費為6,750/365天=18.49元。
意保無憂 備註

商品名稱及文號:
安達人壽意保無憂定期保險
111.04.26康健(商)字第11100000160號函備查
112.01.16 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3.10.01安達精字第1130000111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骨折輔助器材補償保險金、人工髖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人工膝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注意事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因本保險在費率計算時,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依本保險契約約定而契約中止時,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更多注意事項

備註:

  • 本保險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 本保險所稱「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下列意外傷害事故: 
    一、交通意外事故。 
    二、於海外停留期間內發生保單條款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 本保險所稱「交通意外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下列意外傷害事故: 
    一、被保險人因駕駛或搭乘汽車所致者。 
    二、被保險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被車輛或大眾運輸工具碰撞所致者。 
    本保險所稱「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之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且對不特定人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 陸上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行駛於台、澎、金、馬地區營業用之機動車輛,但不包括機車和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登記為自用者。
    • 水上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行駛台、澎、金、馬固定航線之機動船舶。
    •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行駛固定航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 本保險所稱「海外停留期間」,係指被保險人前往台、澎、金、馬以外之地區,經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離境後,至經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入境止之期間。海外停留期間每次最高以出境日起算九十日為限。
  • 本保險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同意承保並記載於保險單面頁之金額,如有變更或辦理減額繳清,依變更或減額繳清後之金額為主。
  •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除按前述給付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特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給付詳細內容或限制條件,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四條。 

    以「投保100萬元」為計算,
    •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障100萬元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100萬元 x 1倍
    • 特定意外身故保障300萬元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100萬元 x 1倍 +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100萬元 x 2倍 = 100萬元 + 200萬元 = 300萬元
  •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附表二所列給付比例乘以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除按前述給付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特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給付詳細內容或限制條件,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六條。 

    以「投保100萬元」為計算,
    • 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障最高100 萬元
      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100萬元 x 1倍 x 100% (依失能等級而定,最高100%)
    • 特定意外失能保障最高300 萬元
      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100萬元 x 1倍 x 100% (依失能等級而定,最高100%)+ 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100萬元 x 2倍x 100% (依失能等級而定,最高100%)= 100萬元 + 200萬元 = 300萬元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之附表二所列各級失能後身故者,並符合「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及「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總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該意外傷害事故如係為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者,則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兩倍為限。但若受益人已受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與已受領金額之間差額負給付責任,詳見本保單條款第二十條。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非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壽險部分保險金額」的一點五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之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壽險部分保險金額」的一點五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本保險所稱之「骨折輔助器材」,係指幫助被保險人復健的輔助器材,如學步器、輪椅或枴杖。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且確定因傷害事故蒙受骨折,並於治療期間經醫師診斷需要輔助器材協助復健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給付「骨折輔助器材補償保險金」,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以投保金額100萬元為例: 
    100萬元 x 2% = 2萬元(同一次意外事故一次為限),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為準。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人工髖(膝)關節置換且已實際於醫院接受人工髖(膝)關節置換者,每次置換每側關節時,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給付「人工髖(膝)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以投保金額100萬元為例: 
    一、人工髖關節醫材 
    100萬元 X 3% = 3萬元(同一次意外事故一次為限),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為準。 
    二、人工膝關節醫材 
    100萬元 X 3% = 3萬元(同一次意外事故一次為限),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為準。
  •  
  • 本保險所稱「壽險部分保險金額」係指於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依當時之保險金額,按月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保險費之十二倍乘以至當時為止之保單年度計算,不足一年者,以一年計算之。
  •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有關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上限,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三條。
  • 本保險所稱「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及「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之給付詳細內容或限制條件,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安心抗癌 備註

商品名稱及文號: 
安達人壽安心抗癌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 
中華民國113.07.25安達精字第1130000068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13.10.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重度癌症保險金、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癌症放射治療保險金、重度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癌症達文西手術醫療保險金。

注意事項:

本商品投保時,「癌症」等待期間為九十日。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為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本保險具有費率調整機制,本公司得陳報主管機關調整本契約費率,續保之保險費費率可能因被保險人年齡及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而有所變動。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更多注意事項

備註:

  • 以投保金額100萬元為計算 : 「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賠付3萬元 +「重度癌症保險金」賠付50萬元 +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內最高賠付3萬元 + 「癌症放射治療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內最高賠付3萬元 + 「重度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賠付50 萬元 + 「癌症達文西手術醫療保險金」賠付15萬元 =124萬元。  
    「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100萬元X3%=3萬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為準。  
    「重度癌症保險金」 = 100萬元X50%=50萬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為準。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內最高賠付= 100萬元X0.1% x 30(日) = 3萬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為準。 
    「癌症放射治療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內最高賠付= 100萬元X0.1% x 30(日) = 3萬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為準。  
    「重度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100萬元X50%=50萬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為準。  
    「癌症達文西手術醫療保險金」 =100萬元X15%=15萬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為準。
  • 「重度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  
    以投保金額100萬元為計算: 「重度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100萬元X50%=50萬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為準。
  •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以投保金額100萬元為計算:「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內最高賠付=100萬元X0.1% x 30(日) = 3萬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為準。
  • 「癌症放射治療保險金」  
    以投保金額100萬元為計算: 「癌症放射治療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內最高賠付= 100萬元X0.1% x 30(日) = 3萬元。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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