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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商品名稱及文號:
安達人壽常安個人傷害保險
96.03.31 (96)康商字第019號函備查
112.01.16 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3.10.01安達精字第1130000112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骨折輔助器材補償保險金、大眾運輸傷害賠償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注意事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備註:
- 投保年齡:50-75 歲,最高可續保至 85 歲。
- 以投保保險金額 100 萬元為例,給付100萬元。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保險所稱「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詳細內容或限制條件,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八條。 - 本保險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同意承保並記載於保險單面頁之金額,倘爾後該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 被保險人因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上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詳見本保單條款第十一條列表。
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之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之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 本保險所稱之「骨折輔助器材」,係指幫助被保險人復健的輔助器材,如學步器、輪椅或枴杖。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且確定因傷害事故蒙受骨折,並於治療期間經醫師診斷需要輔助器材協助復健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的千分之十給付骨折輔助器材補償保險金,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 本保險所稱「大眾運輸工具」,係以大眾運輸為目的,其內容如下:
一、陸上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行駛於台、澎、金、馬地區營業用需乘客付費之機動車輛,但不包括機車和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登記為自用者。
二、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行駛台、澎、金、馬固定航線之機動船舶。
三、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行駛固定航線之飛航器。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 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保單條款第八條及第九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