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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商品名稱及文號:
安達人壽安心樂高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
106.01.01康健(商)字第10600000190號函備查
112.01.16 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3.10.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住院日額保險金、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燒燙傷病房住院保險金、手術慰問保險金、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注意事項: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本保險「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係採長期平準可調整費率。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備註:
- 以30歲男性、保額1,000元為例:年繳保費2,720元,換算一天保費為2,720/365天=7.45元。
-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所稱之日間留院/日間照護。「住院日額保險金」之給付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一百八十日為限。被保險人因精神 疾病住院診療者,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九十日為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本契約所稱「精神疾病」,請參閱保單條款說明。
- 「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同意承保並記載於保險單面頁之金額,倘爾後該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 「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的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一百八十日為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日數。
- 「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之給付,於同一次住院期間,合計最高以三十日為限。本契約同一住院日,不論進住移出加護病房幾次,均只算一日。若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日內入住加護病房及燒燙傷病房(含燒燙傷加護病房)時,本公司僅給付「燒燙傷病房住院保險金」。
- 本公司除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及「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外,並另按「保險金額」之兩倍乘以實際進住燒燙傷病房(含燒燙傷加護病房)日數給付「燒燙傷病房住院保險金」。「燒燙傷病房住院保險金」之給付,於同一次住院期間,合計最高以三十日為限。本契約同一住院日,不論進住移出燒燙傷病房(含燒燙傷加護病房)幾次,均只算一日。
- 「手術」係指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舉之手術,不包括該支付標準其他部、章或節內所列舉者。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安達人壽僅給付一次「手術慰問保險金」。
- 「創傷縫合處置」係指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致體表組織形成開放性傷口,經醫師診斷必須縫合處置且實際已於醫院接受縫合處置者。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而接受創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五倍乘以「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給付比例表」(如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給付比例給付。但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接受多次創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最大者之所載給付比例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並以給付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