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重大傷病一樣嗎?3分鐘了解理賠項目差異
重大疾病保險大家都知道要投保,但其實重大傷病保險也很重要!許多人以為只要保了重大疾病險,突然有重大傷病時也可以獲得保障?但其實重大疾病和重大傷病定義不一樣,也就是說當你只保了重大疾病險時,那你就要注意你所罹患的疾病是屬於重大疾病還是重大傷病保險範圍。而兩種保險如此的相似要如何分辨?就讓本篇一次完整說明。
重大疾病險、重大傷病險 哪一種適合我?
• 「重大疾病險」是指金管會規範定義的7項重大疾病的險別(註1),理賠主要依據醫生診斷證明,在確診後,理賠金一次性給付。7 項重大疾病分別為: 1)癌症、2)腦中風後障礙、3)癱瘓、4 )急性心肌梗塞、5)冠狀動脈繞道手術、6)末期腎病變、7)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重大疾病險又分為甲型重大疾病險、乙型重大疾病險,兩者主要差異在於其中4項疾病 (癌症、腦中風後障礙、癱瘓、急性心肌梗塞) 區分為輕度和重度,乙型輕度和重度皆有保障;甲型則僅針對重度予以理賠。因此,甲型重大疾病險保費便宜,適合預算有限的消費者。
• 「重大傷病險」則是符合健保重大傷病項目(扣除8項遺傳性或先天性的疾病及職業病),才可申請理賠,理賠金一次性給付。保障範圍有22 大類300多種疾病,保障範圍最廣,保費也最貴。
• 還有另一種是針對 22項「嚴重特定傷病 」推出的嚴重特定傷病險。通常這類保單的保障範圍是 22 項嚴重特定傷病 + 7 項重大疾病。換句話說,當消費者看到「嚴重特定傷病險」,其保障範圍通常是比重大疾病險更廣,涵括的疾病保障也較多。「嚴重特定傷病險」的理賠條件與重大疾病險一樣,經醫生診斷確定罹患保障範圍中的疾病,就會給付一筆理賠金。
重大疾病險相關保險證明與疾病說明
根據保險契約規定,只要是在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開立確認患有以下7項疾病證明,始得申請保險理賠。
標號 |
疾病名稱 |
疾病說明 |
1 |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
2 |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並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 |
3 |
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
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
4 |
末期腎病變 |
二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
5 |
癌症(重度) |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 |
6 |
癱瘓(重度) |
係指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含)以上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
7 |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
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 |
說明:104年7月23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6500號函復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核定「保險業重大疾病項目及標準定義修正案」
重大傷病險相關保險證明與疾病說明
根據衛福部公告30大類重大傷病範圍公告,去除其中8類屬於遺傳性或先天性的疾病、職業病(註2)。只要被保險人向健保局提出重大傷病卡申請,並將證明資料登錄於健保卡中。
衛福部公告重大傷病卡30大類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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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
11. 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所引起 之神經、肌肉、骨骼、肺臟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
21. 多發性硬化症 |
2.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
12. 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 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 |
22. 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
3. 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 |
13. 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 |
23. 外皮之先天畸形 |
4. 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
14. 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能或其它慢性疾病引起之嚴重營養不良者 |
24. 漢生病 |
5. 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
15. 因潛水、或減壓不當引起之 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伴有呼吸、循環或神經系統之併發症且需長期治療者 |
25. 肝硬化症,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腹水無法控制、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肝昏迷或肝代償不全 |
6. 慢性精神病 |
16. 重症肌無力症 |
26. 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 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
7. 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
17. 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
27. 砷及其化合物之毒性作用 (烏腳病) |
8. 心、肺、胃腸、腎臟、神經、 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
18. 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 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
28. 運動神經元疾病其身心障 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者 |
9. 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 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
19. 職業病 |
29. 庫賈氏病 |
10. 接受器官移植 |
20. 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 |
30.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三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罕見疾病 |
資料來源:中央健保署 (111.12.19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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