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防癌險 醫起守護

  • 整筆給付 + 月月補助 + 豁免保費

  • 從初次罹癌到續次罹癌,層層防護最安心(註1)

定期防癌險 醫起守護
商品特色
完整保障
保費試算

商品特色

初次+續次罹癌皆有保障,另享健康外溢獎勵

初次罹癌確診
最高50萬元

初次罹癌確診,無論初期、輕度、重度都有保障(註3、註4)

最高10%
保費折扣

提供免費健康檢查1次
越健康保費越便宜(註5)

整筆給付+
月月補助

重度癌症保險金整筆給付
另提供60個月照護金(註3)

特定重度癌症
額外50萬元

針對大腸癌、子宮頸癌等特定重度癌症額外保障(註2、註3)

完整保障

保障/繳費期間10年期20年期
承保年齡20-65歲20-60歲
保險金額100萬元
保險項目
初期/輕度癌症保障

第一保單年度內

所繳保險費總和 (註4)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10萬元 (註4)

重度癌症保障

重度癌症保險金

第一保單年度:所繳保險費總和X5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50萬元
特定重度癌症額外50萬元 (註2)

重度癌症照護保險金

1萬元/月 (註3)(給付期間為60個月)

續次重度癌症保險金

10萬元/次 (註1)

豁免保費

豁免保險費

豁免自確診罹患重度癌症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至本契約繳費期滿的應繳保險費

投保定期癌症險,健康外溢促進獎勵[免自費健檢1次]

健檢體位若為A+級,每年享約10%保費折扣(註5)

即投保10年期者節省約1年保費,投保20年期者節省約2年保費

本文宣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依照本公司作業規定及保單條款之約定。

商品DM 保單條款

保費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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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費試算僅供參考,
實際將有專人與您聯絡解說。

30歲,男性

保障/繳費年期

月繳

年繳

終身/20年

NT$ 1,544

NT$ 17,550

終身/30年

NT$ 1,081

NT$ 12,280

皆以投保一百萬元為例。本保費試算僅供參考。
備註

商品名稱及文號:
安達人壽醫起守護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111.01.01康健(商)字第11100000020號函備查
112.01.16 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3.10.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重度癌症保險金、重度癌症照護保險金、續次重度癌症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注意事項: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本商品投保時,「癌症」等待期為九十日。

本保險會依被保險人於條款約定期間身體健康檢查結果決定其體位類型與適用之保險費率,詳請參閱保險單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更多注意事項

備註: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癌症(重度)」確診日起,每經過二年(含)以上,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再次診斷確定為「癌症(重度)」者,本公司按每次確診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續次重度癌症保險金」。
  • 本契約中所說明之特定重度癌症,如大腸癌、攝護腺癌、子宮頸癌等,詳細內容請參照保單條款第二條名詞定義中之「四、特定癌症」。詳細給付內容請參照保單條款第十一條。
  • 重度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年度依下列方式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內:按診斷確定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之五倍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
    (二)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若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癌症(重度)」同時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特定癌症」時,本公司另給付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重度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後,不再負「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給付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重度癌症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重度癌症照護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自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按月給付「重度癌症照護保險金」,給付期間為六十個月,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重度癌症照護保險金」。
    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給付「重度癌症照護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終止時,仍應繼續給付至給付期間屆滿為止。
    如被保險人於「重度癌症照護保險金」給付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剩餘之「重度癌症照護保險金」(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複利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五)。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年度依下列方式給付「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內:
    按診斷確定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二)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給付「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審核被保險人體位類型之結果,如改為較佳者(如由A級體位至A+級體位),本公司將於第一保單週年日前一個月月底開始,按A級體位所對應之應繳保費減去較佳體位所對應之應繳保費,給付「健康促進獎勵金」予要保人。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之第一保單年度第九個月起,以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被保險人至本公司通知上所記載之醫療院所進行「身體健康檢查」(限尼古丁、身體質量指數(BMI)、膽固醇、高密度膽固醇、血壓之檢測項目)。
    被保險人應於通知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以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已完成「身體健康檢查」,並繳足第一保單年度保險費後,本公司將依「身體健康檢查」結果審核其於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對應之體位類型,並按保單條款附表二投保時之保險年齡計算第二保單年度起至保險期間屆滿日止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如逾期未完成「身體健康檢查」者,將適用A級體位之費率。但未能如期完成係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時,被保險人應主動通知本公司並另行約定「身體健康檢查」期間,本公司仍依保單條款第二項約定辦理。
  • 資料來源:國民健康署,108年癌症登記報告。
  • 資料來源:今周刊「如何贏得10倍癌症存活率? 66歲病理科醫師罹癌後開刀治癒 ,3大保養心法這點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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