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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達人壽致力於讓保險最回歸其核心功能-轉嫁風險與提供保障,保障型保險專注提供符合客戶需求的健康保障方案,如醫療險意外險失能扶助險壽險等,設計簡單易懂,保障規劃範圍明確且保費實惠,可以依自己的需求彈性組合多項保障內容,為人生風險做好充足準備。有了可靠的財務健康安全網,更能盡情體驗「樂活人生」的精彩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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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安達人壽理賠申請流程說明
  • 以保險金額1,000為基準;保險金額的100倍為10萬元。
  • 以保險金額1,000為基準,最高累積總給付保險金額的5,000倍為500萬元。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完全失能,或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致成身故、重大燒燙傷、失能、住院診療、接受住院手術或創傷縫合處置者,或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交通意外事故而致成身故、第一級失能者,或屆本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約定豁免保險費。
  • 以投保50萬元且第十一保單年度及以後之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為例。
  • 以投保一萬元為例,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每保單年度植牙保險金最高理賠三顆,每顆40,000元;同一保單年度牙冠保險金最高理賠三顆,每顆5,000元;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每保單年度,固定義齒最高理賠三顆,每顆15,000元。
  • 同一保單年度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所致裝設牙冠者,裝設牙冠之顆數不在此限;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所致接受植牙者,接受植牙之顆數不在此限;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所致裝設固定義齒者,裝設固定義齒之顆數不在此限。
  • 以保險金額1,000為基準;累積給付金額最高為保險金額之2,500倍。例:保險金額1,000元x2,500倍=250萬元。申領各項保險金總額達前述限額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皆以「繳費期間10年,保險期間10年」為計算:
    40歲男性、保額1,000元為例:年繳保費7,150元,換算一天保費為7,150/365天=19.59元。
    45歲女性、保額1,000元為例:年繳保費7,270元,換算一天保費為7,270/365天=19.92元。
    累計給付總額上限為保險金額之一百倍乘以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期間為限。
    申領各項保險金總額達前述限額時,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 門診保障限門診手術及住院前後門診。
  • 本保險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同意承保並記載於保險單面頁之金額,如有變更或辦理減額繳清,依變更或減額繳清後之金額為主。
    本保險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按下列方式計算之金額:
    一、第一至第十保單年度內:係指保險金額。
    二、第十一至第十五保單年度內:係指保險金額的125%。
    三、第十六至第二十保單年度內:係指保險金額的150%。 以投保保額100萬為例,第十六至第二十保單年度內,當年度保險金額為150萬。
  • 特定傷病終身保險之特定傷病包含:阿茲海默病、巴金森氏症、運動神經元疾病、嚴重頭部創傷、重度燒燙傷、多發性硬化症、良性腦腫瘤、再生不良性貧血、急性腦炎,詳細內容請參照保險契約條款。
  • 以交通事故致成意外傷害第一級失能為例,失能最高給付「意外傷害第1級失能保險金100萬元」、「重大失能保險金120萬元」及「交通意外事故第一級失能保險金100萬元」,共計320萬元。其中「重大失能保險金」為因意外傷害致成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依約領取120個月重大失能保險金(每月1萬元,共120萬元),保險有效期間以一次為限。
  • 本保險所稱「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下列意外傷害事故:
    一、交通意外事故。
    二、於海外停留期間內所致者。
    本保險所稱「交通意外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下列意外傷害事故:
    一、被保險人因駕駛或搭乘汽車所致者。
    二、被保險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被車輛或大眾運輸工具碰撞所致者。
  • 本保險所稱「海外停留期間」,係指被保險人前往台、澎、金、馬以外之地區,經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離境後,至經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入境止之期間。海外停留期間每次最高以出境日起算九十日為限。
    本保險所稱「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之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且對不特定人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一、陸上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行駛於台、澎、金、馬地區營業用之機動車輛,但不包括機車和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登記為自用者。
    二、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台、澎、金、馬固定航線之機動船舶。
    三、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固定航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 本保險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本契約保單面頁所載之被保險人本人或及其配偶。所稱「配偶」,係指被保險人本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依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按月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惟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一級失能者,需被保險人自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其失能狀態持續存在。前項「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之給付期間,最高以二百四十個月為限,其中前一百二十個月為「保證給付期間」,被保險人於「保證給付期間」屆滿後仍生存且本契約持續有效時,本公司將按月繼續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最高繼續給付至二百四十個月為止。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申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之條件,並於實際申領該項保險金時,若同時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三級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除按第十條之規定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一至三級重大失能保險金」,並以給付一次為限。
  • 以投保年齡 80 歲為例,保險期間 10 年,保障期間至 89 歲年末。
  • 累計給付總額上限:保險金額x120倍x保險期間。
    以保險期間20年期、保險金額1,000元為例,最高給付240萬元。
  • 每千元保額,最高保障 1,200 萬元 (意外身故 + 失能 + 重大燒燙傷)
    -意外身故保障 800 萬元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1,000 元 x 1,000 倍 + 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1,000 元 x 2,000 倍 + 搭乘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1,000 元 x 5,000 倍 = 100 萬元 + 200 萬元 + 500 萬元 = 800 萬元
    -失能 200 萬元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1,000 元 x 1,000 倍 x 100% (依失能等級而定) + 重大失能保險金 1,000 元 x 10 倍 x 100 月 (每月給付,保證給付 100 個月) = 100 萬元 + 100 萬元 = 200 萬元
    -重大燒燙傷 200 萬元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給付一次為限) 1,000 元 x 2,000 倍 = 200 萬元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眼科處置治療且已實際於醫院接受處置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五倍給付「眼科處置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眼科處置治療中,接受二項以上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處置項目時,僅給付一次「眼科處置醫療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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