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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商品名稱及文號:
安達人壽從齒健康全面型定期保險
107.10.01金管保壽字第10704188600號函核准
112.01.16 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3.07.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7金管保壽字第11304921171號令修正
給付項目:活動義齒保險金、固定義齒保險金、植牙保險金、牙冠保險金、滿期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注意事項: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等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
本商品投保時,「拔牙」、「裝設活動義齒」、「裝設固定義齒」、「接受植牙」及「裝設牙冠」等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但因傷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致契約終止時,因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備註:
- 註 1: 於投保前已接受根管治療之恆齒或是投保前之缺牙不在保障範圍內。
- 註 2: 本契約所稱「活動義齒」係指使用人工材料,取代口腔喪失的牙齒所製作之可撤式局部義齒或可撤式全口義齒,且病人可自由裝戴或取下此活動義齒。
- 註 2-1: 因罹患齲齒所致,自本保單生效日起持續有效30天後或復效日起實際接受拔除後所裝設的活動義齒、固定義齒或接受植牙。
自本保單生效日起持續有效30天後或復效日起,始經診斷確定為牙周病並實際接受拔除後所裝設的活動義齒、固定義齒或接受植牙。 - 註 3: 本契約所稱「固定義齒」係指使用人工材料取代口腔喪失的牙齒所製作之固定贋復體,且病人不可自由取下。
- 註 4: 同一保單年度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所致裝設牙冠者,裝設牙冠之顆數不在此限;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所致接受植牙者,接受植牙之顆數不在此限;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所致裝設固定義齒者,裝設固定義齒之顆數不在此限。
- 註 5: 本契約所稱「植牙」係指將人工牙根(植體)透過手術置入於缺牙位置的齒槽骨,來替代喪失的牙根,其處置應包含植體本體及贋復體。
- 註 6: 本契約所稱「牙冠」係指使用人工材料,完全覆蓋並取代口腔受損之牙齒所製作之固定贋覆體,且病人不可自由取下。
- 註 6-1: 因罹患齲齒所致,自本保單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實際裝設者。
自本保單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始經診斷確定為牙周病並實際裝設者。 - 註 7: 本契約所稱「壽險部分保險金額」係指於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時,依當時之保險金額,按月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保險費之12倍乘以至當時為止之保單年度計算,不足一年者,以一年計算之;於被保險人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依當時之保險金額,按月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保險費之12倍乘以保險單面頁所載之繳費年期計算。
- 註 8: 以投保一萬元為例,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每保單年度植牙保險金最高理賠三顆,每顆40,000元。
- 註 9: 以投保一萬元為例,同一保單年度牙冠保險金最高理賠三顆,每顆5,000元。
- 註 10: 以投保一萬元為例,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保單年度,固定義齒最高理賠三顆,每顆15,000元;活動義齒最高理賠一次,每次15,000元。
- 註 11: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持續有效至契約期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其金額為本契約「壽險部分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六十。詳細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