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牙齒險 從齒健康 全面型

  • 台灣首創全方位牙齒險,牙冠、植牙、假牙皆有保障

  • 意外所致牙齒治療,給付不限顆數(註4)

商品特色
完整保障
保費試算

商品特色

全方位的牙齒保險,不論疾病、意外,通通有保障!

牙冠、植牙、假牙
保障更全面

牙冠每年最高1.5萬、假牙最高6萬 
植牙最高給付12萬(註8+註9+註10)

意外所致治療
也有保障

牙冠、植牙、假牙
給付不限顆數(註4)

豁免保費

二至六級失能確診後
不須再繳保費

滿期保險金

期滿還本60%(註7+註11)

完整保障

保障/繳費期間10年期15年期
承保年齡20-55歲20-50歲
保險金額1萬元
保險項目
牙齒保險 [註1]

活動義齒保險金又稱活動假牙(註2)

同一保單年度最高理賠1次(註2-1)

第一年 3,000元/次

第二年 7,500元/次

第三年 15,000元/次

固定義齒保險金又稱牙橋(註3)

同一保單年度最高理賠3顆(註2-1)

第一年 3,000元/顆

第二年 7,500元/顆

第三年 15,000元/顆

植牙保險金 (註5)

同一保單年度最高理賠3顆(註2-1)

第一年 8,000元/顆

第二年 20,000元/顆

第三年 40,000元/顆

牙冠保險金又稱牙套 (註6)

同一保單年度最高理賠3顆(註6-1)

5,000元/顆

意外傷害所致之牙齒治療,無顆數限制(註4)

滿期保障

滿期保險金

給付「壽險部分保險金額」 x 60% (註7)

身故

身故保險金

給付「壽險部分保險金額」(註7)

失能保障

完全失能保險金

給付「壽險部分保險金額」(註7)

豁免保險費

因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條款約定之「二至六級失能」不須再繳交保費,依然享有原保單的保障與權益

本文宣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依照本公司作業規定及保單條款之約定。

商品DM 保單條款

保費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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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費試算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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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歲,男性

保障/繳費年期

月繳

年繳

終身/20年

NT$ 1,544

NT$ 17,550

終身/30年

NT$ 1,081

NT$ 12,280

皆以投保10,000元為例。本保費試算僅供參考。
備註

商品名稱及文號:
安達人壽從齒健康全面型定期保險
107.10.01金管保壽字第10704188600號函核准
112.01.16 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3.07.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7金管保壽字第11304921171號令修正

給付項目:活動義齒保險金、固定義齒保險金、植牙保險金、牙冠保險金、滿期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注意事項: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等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

本商品投保時,「拔牙」、「裝設活動義齒」、「裝設固定義齒」、「接受植牙」及「裝設牙冠」等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但因傷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致契約終止時,因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更多注意事項

備註:

  • 註 1: 於投保前已接受根管治療之恆齒或是投保前之缺牙不在保障範圍內。
  • 註 2: 本契約所稱「活動義齒」係指使用人工材料,取代口腔喪失的牙齒所製作之可撤式局部義齒或可撤式全口義齒,且病人可自由裝戴或取下此活動義齒。
  • 註 2-1: 因罹患齲齒所致,自本保單生效日起持續有效30天後或復效日起實際接受拔除後所裝設的活動義齒、固定義齒或接受植牙。
    自本保單生效日起持續有效30天後或復效日起,始經診斷確定為牙周病並實際接受拔除後所裝設的活動義齒、固定義齒或接受植牙。
  • 註 3: 本契約所稱「固定義齒」係指使用人工材料取代口腔喪失的牙齒所製作之固定贋復體,且病人不可自由取下。
  • 註 4: 同一保單年度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所致裝設牙冠者,裝設牙冠之顆數不在此限;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所致接受植牙者,接受植牙之顆數不在此限;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所致裝設固定義齒者,裝設固定義齒之顆數不在此限。
    • 註 5: 本契約所稱「植牙」係指將人工牙根(植體)透過手術置入於缺牙位置的齒槽骨,來替代喪失的牙根,其處置應包含植體本體及贋復體。
  • 註 6: 本契約所稱「牙冠」係指使用人工材料,完全覆蓋並取代口腔受損之牙齒所製作之固定贋覆體,且病人不可自由取下。
  • 註 6-1: 因罹患齲齒所致,自本保單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實際裝設者。
    自本保單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始經診斷確定為牙周病並實際裝設者。
  • 註 7: 本契約所稱「壽險部分保險金額」係指於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時,依當時之保險金額,按月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保險費之12倍乘以至當時為止之保單年度計算,不足一年者,以一年計算之;於被保險人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依當時之保險金額,按月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保險費之12倍乘以保險單面頁所載之繳費年期計算。
  • 註 8: 以投保一萬元為例,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每保單年度植牙保險金最高理賠三顆,每顆40,000元。
  • 註 9: 以投保一萬元為例,同一保單年度牙冠保險金最高理賠三顆,每顆5,000元。
  • 註 10: 以投保一萬元為例,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保單年度,固定義齒最高理賠三顆,每顆15,000元;活動義齒最高理賠一次,每次15,000元。
  • 註 11: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持續有效至契約期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其金額為本契約「壽險部分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六十。詳細內容請詳見保單條款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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