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及文號:
107.06.26康健(商)字第10700000210號函備查
112.01.16 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3.10.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住院日額保險金、特定病房保險金。
注意事項:
本保險「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契約為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惟續保之保險費費率可能因被保險人年齡及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而有所變動。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107.06.26康健(商)字第10700000200號函備查
112.01.16 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3.10.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門診手術慰問保險金。
注意事項:
本保險「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契約為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惟續保之保險費費率可能因被保險人年齡及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而有所變動。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109.03.25康健(商)字第10900000140號函備查
112.01.16 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3.10.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重度癌症保險金、特定癌症保險金。
注意事項:
本保險所稱「癌症」等待期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契約為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惟續保之保險費費率可能因被保險人年齡及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而有所變動。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107.06.26康健(商)字第10700000190號函備查
112.01.16 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3.10.01安達精字第1130000113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大眾運輸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注意事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契約為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惟續保之保險費費率可能因被保險人年齡及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而有所變動。
本保險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更多注意事項
備註:
-
註 1:以「投保安達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住院日額給付健康保險(保額1,000元)、安達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手術健康保險(保額1,000元)、安達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傷害保險(保額150萬元),繳費期間1年,保險期間1年」為計算:
30歲男性為例:年繳保費4,890元,換算一天保費為4,890/365天=13.40元。 - 註 2:以「投保安達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保額50萬元)、安達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傷害保險(保額150萬元) ,繳費期間1年,保險期間1年」為計算:40歲女性為例:年繳保費8,800元,換算一天保費為8,800/365天=24.11元。
-
註 3:以「投保安達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手術健康保險(保額1,000元)、安達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傷害保險(保額150萬元) ,繳費期間1年,保險期間1年」為計算:
55 歲男性為例,年繳保費 4,780 元,換算一天保費為 4,780 元 / 365 天 = 13.10 元。
安達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住院日額給付健康保險:
- 註4.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所得之金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一百八十日為限。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九十日為限。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
- 註4.2: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進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並另按保險金額之五倍乘以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數給付「特定病房保險金」。「特定病房保險金」之給付,於同一次住院期間,合計最高以三十日為限。本契約同一住院日,不論進住移出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幾次,均只算一日。
- 註4.3:以保額1,000元為例,若因燒燙傷並經醫師診斷必須進住燒燙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為1,000元外,並另給付五倍保險金額之特定病房保險金為5,000元,單日總計最高給付6,000元。
安達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手術健康保險:
-
註5.1:以保額1,000元為例,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診療且實際於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二倍為2,000元,給付「門診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慰問保險金」。
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於本契約生效時、保險事故發生時或申請保險金時所規範之手術項目有所不同,僅需上述三者任一時點所規範之項目涵蓋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治療,則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治療視為本契約所稱之手術,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門診手術慰問保險金」。 -
註5.2:以保額1,000元為例,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診療且實際於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十倍為1萬元,給付「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於本契約生效時、保險事故發生時或申請保險金時所規範之手術項目有所不同,僅需上述三者任一時點所規範之項目涵蓋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治療,則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治療視為本契約所稱之手術,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安達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
-
註6.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申領「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
註6.2: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
「重度癌症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重度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註6.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癌症」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癌症保險金」。
- 註6.4:以保額50萬元為例,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特定癌症」時,本公司除了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50萬元外,另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癌症保險金」50萬元,共計100萬元。
安達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傷害保險:
-
註8.1:以保額150萬元為例,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150萬元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按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150萬元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此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
註8.2:以保額150萬元為例,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所致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十四條之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150萬元外,另按前述給付金額的八倍給付「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1,200萬元。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約定及限制。
大眾運輸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所致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十五條之約定給付「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150萬元外,另按前述給付金額的八倍給付「大眾運輸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1,200萬元。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此失能與該搭乘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大眾運輸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 註8.3:以保額150萬元為例,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所致意外傷害身故者,本公司按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150萬元外,另按前述給付金額的八倍給付「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1,200萬元,故最高給付共計為1,350萬元。
- 註10:安達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傷害保險/安達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住院日額給付健康保險/安達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手術健康保險/安達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屆滿80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